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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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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查询该人;及
  (ii)向调查员陈词。
  (6)任何人均须回答调查员根据本条向他提出的问题,但如答案可能导致他入罪,而他在作答前作此声明,则问题和答案在检控他的刑事诉讼中均不得被接受为检控他的证据,但就其答案而检控其犯伪证罪或检控其作出第(12)款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6条所指犯法行为的案件则不在此限,而问题和答案为《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所有目的均可被接受为证据。调查员在根据本条向有关的人询问前,须将本款对问题和所给答案可否被接受为证据方面施加的限制,告知该人。(由1990年第62号第43条修订)
  (7)调查员须由监察委员会发给一份第(1)款所指的指示或委任书。他在根据本条行使权力之前,须将它出示予有关的人查阅。
  (8)凡任何人根据第(4)款向调查员提供任何解释、细节、答复或陈述,调查员可进一步以书面要求他--
  (a)借法定声明(可由调查员监理及接受)证实这些解释、细节、答复或陈
述;或
  (b)在未能依第(4)款的要求提供这些解释、细节、答复或陈述的情况下
,借法定声明(可由调查员监理及接受)证实他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该要求,是因为未能提供的资料并非他所知的,或非他持有及控制的;
  凡调查员根据本款作出要求,接获要求的人须在该项要求所指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履行。
  (9)调查员可向监察委员会提交中期报告书;但如监察委员会指示他提交中期报告书,则他必须照办。在调查完结后,他须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最后报告书。
  (10)纵使第59条另有规定,监察委员会在获得律政司同意下,可发表根据本条作出的报告书。
  (11)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作为要求一间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获授权从事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的机构,向调查员披露有关其顾客事务的资料或出示有关其顾客事务的记录或其他文件,除非有以下情况,则不在此限--
  (a)调查员有理由相信该顾客能够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及
  (b)监察委员会信纳为调查目的,有需要披露资料或出示文件,并且以书面
作此证明。
  凡有这类机构符合(a)及(b)段的情况,便须遵守第(4)或(8)款中对它适用的条文。
  (12)任何人--
  (a)无合理解释而未有出示根据第(4)(a)款的要求须出示的记录或其他文件;
  (b)无合理解释而未有履行第(4)(b)款所指的任何要求;
  (c)无合理解释而未有依第(4)(c)款所指的要求出席接受调查员查问;
  (d)无合理解释而未有答复调查员根据第(4)(c)段所提出的问题,或在答复这些问题时,说出明知在要项上失实或误导的说话,或鲁莽地作出失实的陈述;
  (e)无合理解释而未有履行第(4)(d)款的规定;
  (f)无合理解释而未有履行第(8)款所指的要求,或未有在该要求指明的
期间内予以履行,
  即属犯法。
  (13)任何人如无合理解释而未有履行第(4)款所指的要求,则调查员可向高等法院提交未有履行要求的证明书。高等法院可因此对该个案进行查讯及--
  (a)命令他在高等法院订定的期间内履行该要求;或
  (b)如高等法院信纳他无合理解释而未有履行该要求,可予以惩罚,犹如他
犯藐视法庭罪一样。
  (14)任何人不可因同一不履行事项而根据第(12)及(13)款同时被处罚。
  (15)(a)在根据本条进行调查后因而提出的检控中,凡受调查人或任何
其他人被法庭或裁判司定罪,法庭或裁判司可命令该人向监察委员会缴付全部或部分调查费用或开支。
  (b)如有人根据本款发出的命令,就一项调查的费用或开支支付一笔款额予
监察委员会,而该项调查费用或开支,是由立法局所拨款项之中支付的,则监察委员会须向财政司支付一笔相等于该拨款数额的款项;如按照该命令所支付的款额少于该拨款数额,监察委员会仍须向财政司支付一笔相等于按照命令所支付的款额。34.报表
  (1)监察委员会可订立规则,规定规则所适用的注册人向它呈交周年报表。
  (2)根据本条订立的规则可--
  (a)适用于一般注册人,亦可适用于规则所指明的个别级别或种类的注册人
;监察委员会并可就不同级别或种类的注册人订立不同的规则;
  (b)指明报表的格式、须载有的细节及由谁呈交该等报表;及
  (c)指明规则所规定的报表送抵监察委员会的期限。
35.出示电脑处理的资料
  凡与第30或33条所指的检查或调查有关的资料或事项,是以不能阅读的形式来记录,则该两条及第36条所授予的权力(即为该两条中任何条文的目的而要求出示记录或其他文件的权力),须包括有权要求将这些资料或事项的记录或有关部分复制成为可阅读形式出示。
36.裁判司令状
  (1)如裁判司在接获监察委员会主席或其他理事,或获监察委员会为本条目的而授权的监察委员会顾员宣誓所作的告发后,信纳有合理根据怀疑在告发所指明的楼宇内,有或可能有与第30条所指的检查或第33条所指的调查有关的记录或其他文件,则裁判司可发出令状,授权告发人(“指明的人”(specified person))及任何警务人员,以及任何在执行该令状时需其协助的其他人--
  (a)在令状日期起计7日内,进入指明的楼宇(在必要时可强行进入);及
  (b)搜查、检取及移去该指明的人或警务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为检查或调
查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记录或其他文件。
  (2)指明的人或警务人员或根据本条所发令状授权的其他人可--
  (a)要求在令状所指明的楼宇内的人(该指明的人、警务人员或获授权人合
理地相信是受雇为在该楼宇内经营或仍在经营的业务而工作的),出示有关的记录或其他文件以供查阅;这些记录或其他文件,是该指明的人或警务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为检查或调查目的可能需要,且是由该人持有或控制的;
  (b)禁止(a)段所述的人--
  (i)将应(a)段下的要求出示的记录或其他文件,移离所指明的楼宇;
  (ii)删除、增补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这些记录或其他文件所载的记录事项或其他细节,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使人干扰或容许别人干扰这些记录或其他文件;
  (c)采取看来是需要的其他步骤,保存这些记录或其他文件及防止其受到干
扰。
  (3)根据本条移离的记录或其他文件,可保留不超过6个月,自移离当天起计;但如这些记录或其他文件须用于任何刑事诉讼,则可保留为了该诉讼的目的所需要的较长时间。
  (4)根据本条移离记录或其他文件的人,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发出有关的收条;他可容许任何人(如记录或其他文件未遭移离,本来有权察看的)于任何合理的时间,察看这些记录或其他文件,复制副本及予以摘录。
  (5)《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2条适用于根据本条成为监察委员会保管的财产,犹如它适用于成为警方保管的财产一样。
  (6)任何人--
  (a)无合理解释而未有履行第(2)款所指的要求或禁止;或
  (b)妨碍别人行使第(2)款所授予的权力,即属犯法。
37.毁坏文件及其他
  任何人自行、使人或容许他人毁坏、伪造、隐瞒或弃掉与第30条所指检查或与第33条所指调查有关的记录或其他文件,即属犯法;除非他能够证明他无意向获授权人或调查员隐瞒这些记录或其他文件可披露的事实,则属例外。
38.干预的权力
  (1)只有在监察委员会认为有以下的情况下,方可就本条对他适用的注册人行使第39、40或41条所授予监察委员会的权力--
  (a)行使这些权力是符合投资大众利益的;
  (b)以该注册人现在进行或打算进行他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或
《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获注册进行的一种或以上业务的程度来说,他并非适当人选(除其他事项外,亦曾考虑第23(3)条指明的事项);或
  (c)该注册人曾违反或未有履行有关条例的条文或根据有关条例作出的要求
,或在看来是遵守这些条文时,曾向监察委员会提供在要项上失实、不准确或误导的资料。
  (2)任何人的注册如已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第55或56条或《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35或36条暂时吊销或撤销,而他已根据第19条提出上诉或提出该上诉的期限未满,第39、40或41条授予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仍可对他行使;而第39、40或41条内提及注册人的地方,解释时须以此为依据。
  (3)除非监察委员会对身为交易所或结算所会员的注册人行使第39、40或41条授予它的权力之前,将它的意向以书面通知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否则不得行使那些权力。
  (4)本条适用于同时是以下身分的注册人:交易商、交易合伙商行合伙人、投资顾问、商品交易顾问或投资顾问合伙商行合伙人;而以本款来说,“交易商”(dealer)、“交易合伙商行”(dealing partnership)、“投资顾问”(in-
vestment adviser)、“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ies trading adviser)及“
投资顾问合伙商行”(investment advisers'' partnership)各自的含义与第27(10)条所指的相同。
39.业务的限制
  (1)在第38条的规限下,监察委员会可借书面通知--
  (a)禁止第38条对他适用的注册人--
  (i)进行通知书所指明的一类交易,或在不符合通知书所指明的情况或程度
下,进行这些交易;
  (ii)向通知书所指明的一类人招揽生意,或向通知书所指明的一类人以外的人招揽生意;
  (iii)用注册人身分以通知书所指明的方式进行业务;
  (b)要求该注册人只以通知书所指明的方式进行业务。
  (2)根据本条作出的禁止或要求,适用于以下两项或其中任何一项--
  (a)与第38条对他适用的注册人所注册的业务有关或为该业务而进行的交
易;
  (b)与该业务有关或为该业务而由该注册人进行的其他业务。
40.处理资产的限制
  在第38条的规限下,监察委员会可就任何资产,不论是在香港或外地的,亦不论是否属于注册人的,借书面通知--
  (a)禁止第38条对他适用的注册人将这些资产脱手,或禁止他以通知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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