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会的正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执行职务,则须由监察委员会为此目的授权该会其他理事签署认证。
4.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1)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a)就所有关于证券、期货合约及财产投资安排的事宜,向财政司提供意见

  (b)负责确保有关条例的条文以及其他条例中有关证券、期货合约及财产投
资安排的部分为人遵守,但以不影响其他人在执行有关证券、期货合约及财产投资安排的法律方面获委以或赋予的责任或权力为原则;
  (c)如监察委员会合理地相信或怀疑有任何证券交易是《证券(内幕交易)
条例》(第395章)第9条所指的内幕交易,向财政司报告;(由1990年第62号第42条修订)
  (d)负责监管及监察结算所及两间交易所的业务活动;
  (e)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保障进行证券交易或期货合约买卖,或参与财产
投资安排的人的利益;
  (f)促进及鼓励结算所及两间交易所会员及其他注册人持正当操守经营业务

  (g)遏止在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买卖或财产投资安排的参与方面,及就证券
、期货合约及财产投资安排提供投资意见或其他服务方面,采取非法、不名誉或不正当的手法;
  (h)促使注册人行事持正,并使他们保持这种良好操守;鼓励注册人向客户及一般公众人士提供不偏不倚的、有根据的意见;
  (i)考虑及建议怎样改革证券、期货合约及财产投资安排方面的法律;
  (j)鼓励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及鼓励更多香港和外地投资者参与这
些市场;
  (k)促进及推动证券及期货行业中的市场团体自律;
  (ka)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对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关乎证券及期货业、银行业、保险业或其他金融服务或法团事务的主管当局或规管组织,予以合作和协助;(由1991年第67号第2条增补)
  (l)执行其他条例所授予或根据其他条例授予的其他职能。
  (2)为使注册人及其他人有所遵循,监察委员会可就它的任何职能编制指引,并安排在宪报刊登,说明在无特别情况或考虑因素下,它打算执行该职能的方式。
  (3)监察委员会可不时聘请它认为需要的顾问,协助执行职能。
  (4)第(1)(k)款的规定并不当作为局限或在其他方面影响监察委员会
的其他职能。
5.监察委员会的组织
  (1)在第(2)款的规限下,监察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不少于7名其他理事组成,都由总督委任,其他理事人数亦由总督决定,但必须为单数。如其他理事人数变为双数,总督须按需要作出委任,以符合本款的规定。
  (2)监察委员会的理事当中,半数(包括主席)须委任为执行理事,余下的须委任为非执行理事。
  (3)总督可委任一名执行理事为监察委员会副主席。
  (4)(a)如总督并无根据第(3)款作出委任或监察委员会副主席职位出
现空缺,财政司可指定一名执行理事,使他在监察委员会主席因病或在其他情况下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不能执行职务时,或不在香港时,署理主席职位。
  (b)根据本款作出的指定在财政司撤销该项指定时终止,或在总督根据第(
3)款作出委任时终止,两者以较早发生的为准。
  (5)监察委员会理事的任用条款及条件由总督决定。
  (6)监察委员会理事可随时致函总督辞职。
  (7)监察委员会须向理事支付总督所订定的薪酬、津贴或开支。
  (8)总督如认为免去监察委员会任何理事的职位,对监察委员会有效执行职能来说是适宜的,可以书面通知将该理事免职。
  (9)监察委员会须视乎执行职能所需要而不时召开会议,会议可由监察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或任何其他2名理事召开。
  (10)如监察委员会主席职位出现空缺,或监察委员会主席因病或在其他情况下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不能执行监察委员会主席职务,或不在香港,则由副主席或根据第(4)款指定的执行理事署理主席职位。
  (11)在监察委员会会议中--
  (a)由监察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或
  (b)如监察委员会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会议;或
  (c)如监察委员会正副主席都缺席,则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互选一人主持会议

  (12)监察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4名理事,其中2名是执行理事,2名是非执行理事。
  (13)监察委员会每名出席会议的理事都享有一票投票权。
  (14)(a)在监察委员会会议中,每一项有待决定的问题须由出席会议的
理事投票表决,以多数意见取决;如正反票数相等,则在符合(b)段的规定下,
会议主持人有权投决定性一票。
  (b)会议主席必须就投决定性一票事咨询财政司后,方可行使该投票权。
  (15)即使理事职位出现空缺,监察委员会仍可执行职能。
  (16)监察委员会须组织及规管本身的行政、程序及事务。
6.监察委员会可成立委员会
  (1)监察委员会可成立常务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并可将任何事宜转交或指派其中任何委员会考虑、查讯或处理。
  (2)监察委员会可委任任何人出任根据本条成立的委员会的委员,不论他是否监察委员会的理事。
  (3)监察委员会根据第(1)款作出的转交或指派,和根据第(2)款作出的委任,都可随时由它撤回或撤销。即使监察委员会已作出上述的转交或指派,仍不会妨碍它自行执行职能。
  (4)根据本条成立的委员会可推选任何一名委员为主席,并可规管本身的程序及事务。在行使本款下的权力时,委员会须受监察委员会为本款目的而向它作出的指示所规限,并须按照这些指示行事。
  (5)在第(4)款的规限下,根据本条成立的委员会的开会时间和地点,由它的主席决定。
7.监察委员会的职员
  (1)监察委员会可不时聘用职员,而他们的薪酬、津贴和受雇条款及条件,都由监察委员会决定。
  (2)监察委员会可作出安排,以便设立及维持需供款或无需供款的计划,向雇员及他们供养的人支付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津贴;这些计划、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津贴,都由监察委员会决定。
8.监察委员会的一般权力
  为施行本条例,监察委员会可--
  (a)取得及持有任何类别的财产,及将这些财产脱手;
  (b)订立合约或其他协议;
  (c)收取及支出款项;
  (d)在财政司的批准下,以它认为有利的抵押或其他条件借款;
  (e)在第59条的规限下,安排印刷或发表任何资料。
9.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转授及再转授
  (1)在第(2)款的规限下,监察委员会可将它的职能转授给以下人士或委员会(但本条赋予的转授职能权力及附表指明的职能,则不得转授)--
  (a)监察委员会的理事;
  (b)根据第6条成立的委员会;或
  (c)监察委员会的雇员。
  (2)(a)根据本条作出的职能转授,不会妨碍监察委员会同时执行已转授
的职能。
  (b)监察委员会可撤销根据本条作出的职能转授。
  (3)凡监察委员会根据本条作出职能转授,则它可同时授权获转授职能的人或委员会再转授该职能,并可就行使再转授职能的权力方面,施加限制或条件。
  (4)任何人或委员会,如其用意是依照根据本条作出的职能转授或再转授而行事,则须推定他或它是按照该职能转授或再转授的条款而行事,直至证明情况相反,才不作该推定。
  (5)立法局可借决议修订附表。
10.咨询委员会
  (1)现设立咨询委员会,负责向监察委员会提供意见,委员中除由监察委员会委任它的主席及不超过2名执行理事出任为委员外,另有8至12名由总督咨询监察委员会后委出的其他委员。
  (2)咨询委员会每3个月最少举行会议一次。
  (3)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可由以下人士召开--
  (a)监察委员会主席;或
  (b)任何其他3名咨询委员会委员。
  (4)咨询委员会的会议--
  (a)由监察委员会主席主持;或
  (b)如监察委员会主席缺席,则由出席的委员互选1名委员主持。
  (5)监察委员会可请求咨询委员会,就它执行职能的政策事宜,提供意见。
  (6)获监察委员会委任为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执行理事在停止出任监察委员会执行理事时,亦同时停止出任为咨询委员会委员。
  (7)总督可以书面通知将咨询委员会任何委员免职。
11.给监察委员会的指示
  (1)总督可就监察委员会执行职能的事宜,以书面向监察委员会发出他认为恰当的指示。
  (2)监察委员会执行职能时,须遵守总督根据本条发出的指示。
12.监察委员会年报
  监察委员会须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尽早就该财政年度的业务编成报告,并将一份送交财政司;财政司须安排将报告提交立法局省览。
13.监察委员会提供资料
  监察委员会须应财政司的要求,就它执行职能时所依循或打算依循的政策,提供他所指明的资料。
14.财政年度及收支预算
  (1)监察委员会的财政年度是自4月1日起计的12个月期间,而第一个财政年度是自成立日开始,在随后一年的3月31日结束。
  (2)监察委员会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或之前,将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呈交总督,以待总督批准。
  (3)根据第(2)款获批准的预算,须提交立法局省览。
15.帐目
  监察委员会须安排就一切交易备存妥善的帐目及记录,并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尽早为该财政年度编制帐目表,而帐目表须--
  (a)包括收支表及资产负债表;及
  (b)由监察委员会主席及其中一名非执行理事签署。
16.核数师及审计
  (1)(a)监察委员会须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尽早将根据第15条为
该年度编制的帐目表交给核数师审计;核数师是监察委员会在财政司批准下所委任的。核数师须就这些帐目编制报告,并送交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须尽早将报告及帐目表各一份送交财政司。
  (b)核数师报告须包括--
  (i)一项声明,说明该核数师是否认为该报告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的收支表,
真实而公正地反映监察委员会的盈余或亏损;
  (ii)一项声明,说明该核数师是否认为上述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真实而公正地反映监察委员会在该财政年度完结时的财政状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