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
第Ⅱ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4.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5.监察委员会的组织
6.监察委员会可成立委员会
7.监察委员会的职员
8.监察委员会的一般权力
9.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转授及再转授
10.咨询委员会
11.给监察委员会的指示
12.监察委员会年报
13.监察委员会提供资料
14.财政年度及收支预算
15.帐目
16.核数师及审计
17.资金的投资
第Ⅲ部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
18.上诉委员会的组织
19.上诉(注册、没收及通知书)
20.由审裁小组聆讯上诉
21.上诉程序
22.提交案件述要
第Ⅳ部
额外的注册要求
23.根据《证券条例》第51条或《商品交易条例》第30条提出申请:补充条
文
24.《证券条例》或《商品交易条例》所指申请人向监察委员会提供资料
25.注册证明书继续有效
26.第23(2)及(3)条适用于根据《证券条例》第56条或《商品交易条
例》第36条所进行的查讯
27.注册人须通知监察委员会记录等的存放地点
28.财政资源规则
29.在某些个案中修改财政资源规则
第Ⅴ部
规管注册人的业务等等
30.监管
31.与交易有关的资料
32.就不履行第30或31条的要求事向高等法院提交证明书
33.调查
34.报表
35.出示电脑处理的资料
36.裁判司令状
37.毁坏文件及其他
38.干预的权力
39.业务的限制
40.处理资产的限制
41.保存资产
42.与根据第39、40、41或43条所发通知书有关的条文
43.根据第39、40或41条撤回、取代或更改通知书
44.就根据本部所发通知书提出上诉
45.清盘令
46.接管令
第Ⅵ部
有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特别条文
47.职能的移交及收回
48.资料:交易所及结算所
49.停市或重开的通知
50.额外权力--有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限制通知书
51.额外权力--有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暂停职能令
第Ⅶ部
经费
52.征费
53.拨款
54.各项费用
第Ⅷ部
杂项
55.制止违例事项的强制令
55A.宽免或修改规定
56.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等
57.董事等的法律责任
58.证据
59.保密等
60.通知书的送达
61.犯法的罚则
62.监察委员会就若干犯法行为提出检控
63.临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有限公司的解散及财产移转
64.过渡性条文
附表 第9条不适用的监察委员会职能
本条例设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有关证券交易及期货合约买卖的法例;并对有关连的事项及附带事项作出规定。
[本条例,但第27(1)至┐[1989年5月1日]
(8)条、第30条、第31│ 1989年第126号
条和第32条,及第65条配│ 法律公告
合附表2第4段1(b)项 │[1989年8月1日]
生效时关乎废除《证券条例》│ 1989年第230号
第122及123条的部分,│ 法律公告
均不包括在内 │
余下条文 ┘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委员会”(Panel)指根据第18条设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
;
“公司”(company)指《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任何公司,包括该
条例所指的海外公司,或在香港成立而拥有股本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
“公司集团”(group of companies)的含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指--
(a)证券交易所;或
(b)期货交易所,
而“两间交易所”则指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
“有关条例”(the relevant Ordinances)指本条例、《公司条例》(第3
2章)第Ⅱ部(但只限于直接或间接与监察委员会就发行章程及公司回购本身股份所执行的职能有关的部分)及《公司条例》(第32章)第Ⅻ部(但只限于直接或间接与监察委员会就发行章程所执行的职能有关的部分)、《证券条例》(第333章)、《商品交易所(禁止)条例》(第82章)、《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保障投资者条例》(第335章)、《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证券(结算所)条例》(第420章)、《证券(公开权益)条例》(第396章)及《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由1990年第62号第41条修订;由1992年第68号第20条修订;由1992年第87号第2条修订)
“成立日”(establishment day)指第3条开始实施之日;
“金融管理专员”(Monetary Authority)指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条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由1992年第82号第6条增补)
“记录或其他文件”(record or other document)包括--
(a)簿册、付款凭单、收据或数据资料,或以不能阅读的形式记录但能以可
阅读形式重现的资料;及
(b)文件、记录碟、记录带、声轨或其他器材,而它们是载有声音或其他非
视觉影像的数据以便不论是否借着其他设备的帮助能够重播的,以及任何影片(包括微缩影片)、录影带或其他器材,而它们是载有视觉影像以便不论是否借着其他设备的帮助能够重播的;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指第14(1)条所指明的期间;
“财政资源规则”(financial resources rules)指根据第28条订立的规
则;
“高级人员”(officer),就公司来说,其含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
)第2(1)条所指的相同;
“财产投资安排”(property investment arrangements)指《保障投资者条例》(第335章)第2条就证券以外财产所界定的投资安排;
“执行理事”(executive director)及“非执行理事”(nonexecutive
director)分别指根据第5条委任的监察委员会执行理事及非执行理事;
“商品交易所”(Commodity Exchange)的含义与《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商号”(firm)的含义与《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注册人”(registered person)指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
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或同时根据这两条条例注册为以下身份的人,即交易商、交易合伙商行、交易商代表、投资顾问、商品交易顾问、投资顾问合伙商行、投资代表或商品交易顾问代表;
“期货合约”(futures contract)的含义与《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期货合约买卖”(trading in futures contracts)的含义与《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期货交易所”(Futures Exchange Company)指《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交易所;
“结算所”(clearing house)指《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结算所,或《证券(结算所)条例》(第420章)第2条所指的认可结算所;(由1990年第66号第2条修订;由1992年第68号第20条修订)
“监察委员会”(the Commission)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审裁小组”(tribunal)指根据第20条委出的审裁小组;
“数据设备”(data equipment)的含义与第27条所指的相同;
“数据资料”(data material)指用于数据设备或由数据设备提供的任何文
件或其他资料;
“联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的含义与《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获免注册交易商”(exempt dealer)的含义与《证券条例》(第333章
)第2(1)条所指的相同;
“职能”(function)包括权力及责任;
“证券”(securities)的含义与《证券条例》(第333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证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Company)指《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2(1)条所指的交易所。
第Ⅱ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现设立一个名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团体。
(2)监察委员会是法人团体,可起诉及被起诉。
(3)监察委员会的收入无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缴税。
(4)(a)监察委员会须自备印章。
(b)监察委员会的印章须由监察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认证,如监察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