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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条例》(第333章)

证券条例(第333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
3.若干交易的保留
4.有连系机构的限定
5.证券权益

                 第Ⅱ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6-13.(已废除)
14.规则
15.监察委员会得认可互惠基金公司和单位信托
16-19.(已废除)

                 第Ⅲ部
                证券交易所


20.设立证券市场的限制
21.使用“证券交易所”等名称的限制
22.交易商不得在非联合交易所的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
23.进入和搜查等权力
24.勒令关闭的权力
25.(已废除)
26.因失当行为等暂停交易
27.因情况紧急等监察委员会得命令关闭联合交易所
28.在宪报上公告指示或命令
29.对指示等的上诉
30.(已废除)

                 第Ⅳ部

31-37.(已废除)

                 第Ⅴ部

38-46.(已废除)

                 第Ⅵ部
           交易商、投资顾问和代表等的注册

47.第Ⅵ部的适用
48.交易商的注册
49.投资顾问的注册
49A.交易合伙商行的注册
49B.投资顾问合伙商行的注册
49C.仅代表注册交易法团的交易董事
49D.注册投资顾问的法团的监督董事仅为该等法团从事投资顾问业务
50.代表的注册
50A.合伙商行得注册为交易合伙商行或投资顾问合伙商行
51.注册证明书的批准
51A.(已废除)
52.交易商注册前需缴纳保证金
52A.根据第52条存放的金额帐目
53.注册的拒绝
53A.注册证明书条件的修订
54.(已废除)
54A.视为若干合伙商行的注册
55.若干情况下注册证明书的撤销和暂时吊销
56.关于失当行为的监察委员会权力
57.撤销或暂时吊销注册的影响
58-59.(已废除)
60.豁免注册交易商
61.豁免注册投资顾问
62.为获得根据本部规定的注册证明书而作失实陈述的违法行为
63.除代表以外的注册人等提供的资料
64.监察委员会应保存交易商等的注册记录册
65.注册交易商姓名等的公布

                第ⅥA部
             有关交易商的特别规定

65A.注册为交易商的资格
65B.对交易商资金的要求
65C.未能遵守第65B条的规定
65D.应要求出示簿册、帐目及记录

                 第Ⅶ部
                 记录

66.第Ⅶ部的适用
67.若干人士应保存证券注册记录册
68.给予监察委员会的若干通知
69.免责辩护
70.监察委员会要求其提供某种资料的权力
71.监察委员会提供注册记录册副本的权力

                 第Ⅷ部
                证券贸易

72.交易商出价
73.注册交易商访问
74.证券兜售
75.成交单据的签发
76.交易商不应从事买卖特权或远期交易
77.交易商向客户提供的若干资料等
78.禁止的若干陈述
79.若干权益的揭示
80.禁止买空
81.证券文件的处置

                 第Ⅸ部
                帐目及审计

82.第Ⅸ部的适用范围和释义
83.由交易商保存的帐目
84.交易商接受的若干款项解入信托帐户
85.信托帐户下的款项不得用于偿付债务等
86.不受影响的索偿权及留置权
87.交易商应委任核数师
87A.交易商的财政年度
87B.核数师更换的通知
88.交易商提出核数师报告书
89.在若干情况下核数师直接向监察委员会送交报告书
89A.由核数师传达给监察委员会的报告书
90.监察委员会委任核数师的权力
91.监察委员会应客户申请委任核数师的权力
92.核数师应向监察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93.核数师的权力
94.核数师和雇员传递若干事情的权利
95.簿册、帐目和记录应按要求出示
96.毁坏、隐匿或更改记录或将记录或其他财产递送香港境外的罪行
97.委员会向交易所成员加于法律义务等权利不受本部影响

                 第Ⅹ部
                赔偿基金


98.释义
99.赔偿基金的设立
100.证券赔偿基金委员会
101.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
102.应存入银行帐户的款项
103.基金的帐目
104.交易所按成员交存保证金
105.将银行帐户中的结余金额用于投资
106.保证金在若干情况下的发还
107.赔偿基金在若干情况下的补充
108.基金的支付
109.对基金提出的索赔请求
110.监察委员会提高有关支付索赔款项的权力
111.在基金方面善意合伙人的权利等
112.对基金的求偿通告
113.有关索赔请求的交易所委员会的权力
114.交易所委员会得要求出示证券等
115.设立就基金提出索赔请求的审判程序
116.根据第115条提起诉讼的补充规定
117.设立索赔请求的法院命令形式
118.监察委员会对索赔人请求从基金中给付等权利的代位行使
119.索赔仅从基金中支付
120.凡基金不足以偿付索赔请求或凡索赔请求超出可支付的款项总额的规定
121.交易所清盘时监察委员会在返还财产上的权力
121A.监察委员会得在凡交易所委员会未能依法作为时行事

                 第Ⅺ部
                检查和调查

                 检查

122-125.(已废除)
                 调查

126.为施行第127-134条的释义
127.监察员的调查
128.查问笔录
129.监察员授权委托等
130.监察员的报告
131.免责通讯
132.调查费用
133.隐匿有关证券的簿册等
134.监察委员会得作出某些命令

                 第Ⅻ部
             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防止

                 罪行

135.虚假市场和交易
136.诈欺或欺骗手段的运用等
137.对确定证券价格的限制等
138.有关证券的虚假或误导陈述
139.有关第135-138条的罪行与处罚
140.(已废除)

                侵权诉讼

141.赔偿责任

                第ⅫA部
                (已废除)

                第XⅢ部
                杂项规定

142.使用“包销人”名称的限制等
143.投资顾问合约
144.法院得作出若干指令
145.各种罪行
146.规例
146A.由监察委员会订立的规则
147.董事等的法律责任
148.监察委员会就若干违反本条例行为提出检控
148A.提起诉讼的期限
149.附表的修订及若干特定的数额
150.(已废除)
附表1.关于出价购置证券应符合的要求
附表2.关于出价脱手证券应符合的要求
附表3.(已废除)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条例》。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核数师(auditor)指注册的专业会计师,并持有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50章)颁发的执业证书。
  “银行簿册”(banker''s books)指--
  (a)银行的簿册;
  (b)由银行管有或控制的支票、付款指令票据、汇票及本票;
  (c)以质押或其他方式为银行管有或控制的证券。
  “簿册”(books)包括帐目或契据。
  “业务”(business)就交易商来说,指进行证券交易业务。
  “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指根据第Ⅵ部颁发的注册
证明书。
  “监察委员会”(commission)指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设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委员会”(committee)就交易所来说,指管治和控制交易所的委员会,不
论其实际职称为何。
  “公司”(company)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所界定的、该条例
第Ⅺ部适用范围的公司,以及在香港成立而拥有股本的任何法人团体。
  “规章”(constitution)就公司来说,指规定公司章程的组织细则和组织大纲或其他文书。
  “法团成员”(corporate member)指作为交易所成员的法人团体。
  “机构”(corporation)指在香港或外地组成或成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
团体,但不包括--
  (a)在香港成立的任何法人团体以及其为公共主管当局或英王的机构或代理;
  (b)任何单独法团;
  (c)根据《储蓄互助社条例》(第119章)注册的任何存款互助社;
  (d)根据《多层建筑物(业主法团)条例》(第344章)注册的任何机构;
  (e)免受本条例规例规定影响的任何法团,或属于免受此影响法团一类的任
何法团。
  “法院”(court)指高等法院。
  “交易商”(dealer)在第82(1)条的规限下,指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不论其是否从事任何其他业务;以及法团如属交易商,包括积极参加或以任何直接方式负责监督法团证券交易业务的任何法团的董事,但不包括--
  (a)从事作为交易商完全从属其专业实务业务的事务律师或专业会计师;
  (b)豁免注册交易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
  (c)一间认可的清算所。
  “交易商代表”(dealer''s representative)指交易商所雇用或代理交易商
或由交易商安排的人,并非为其交易商履行其任何一项职能的豁免注册交易商(平时由会计师、办事员或出纳履行的事务除外),不论其酬金是薪金、工资、佣金或其他,但如果法团属交易商,则不包括法团的董事。
  “交易董事”(dealing director)指积极参与或直接负责监督法团证券交易业务的法团的董事。
  “进行证券交易”(dealing in securities)就任何人来说(不论以其本人
或以代理人身份行事),除第3(1)条另有规定外,指与其他任何人签订或提议签订合约,或引诱或试图引诱任何其他人参加或提议参加任何合约--
  (a)为或意图获得、脱手、购买或包销证券;
  (b)其目的或借口目的是为任何一方从证券收益或从证券价值波动中获得利
润。
  “交易合伙商行”(dealing partnership)指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合伙商行。
  “资用公款”(defalcation)指对款项、证券或其他财物的滥用。
  “董事”(director)其含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所指的相同。
  “文件”(document)包括任何注册记录册、簿册、记录、录音带;任何形式的电脑输入或输出,以及任何其他文件或类似的材料(不论是借机械、电力、人手或任何其他方式制成的)。
  “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指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3条规定认可作为交易所的公司。
  “豁免注册交易商”(exempt dealer)指根据第60条规定为施行本条例而
宣告为豁免注册交易商的任何人。
  “豁免注册投资顾问”(exempt investment adviser)指根据第61条规定
为施行本条例而宣告为豁免注册投资顾问的任何人。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指--
  (a)如属交易商,指由其根据第87A条通知的期间或由监察委员会根据该
条准许的期间;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指任何历年中以3月31天结束的12个月的期间

  “外国证券交易所”(foreign stock exchange)指经香港以外国家或地区法律准许在该国或该地区内开业的证券交易所,或如该国或地区无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成文法,指未被该国或地区法律禁止开业的证券交易所。
  “个别成员”(individual member)指交易所的一成员,且为自然人。
  “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er)指--
  (a)为报酬从事向他人提供证券业务的任何人;
  (b)为报酬以发布有关证券分析或报告作为其固定业务一部分的任何人;或
  (c)为报酬依照与客户所签订的合约或协议,代表客户管理证券业务的任何
人,包括通过交易商或豁免注册交易商安排证券买卖或交换的任何人。
  以及,如法团属投资顾问,包括积极参与或以任何方式直接负责监督法团作为投资顾问业务的任何法团的董事,但不包括--
  (i)持牌银行;
  (ii)从事投资顾问完全从属其专业实务业务的事务律师或专业会计师;
  (iii)除预订外,公共大众普遍可得的正当报纸、杂志、定期刊物或其他期
刊的所有人或报刊发行者或任何投稿者,仅在其正当报纸、杂志、定期刊物或期刊向其他人提供有关证产券咨询或发布有关证券分析或报告,而非主要或唯一目的在于向其他人提供有关证券咨询或发布有关证券分析或报告的报纸、杂志、定期刊物的所有人或报刊发行者或投稿者;
  (iv)提供投资咨询从属作为交易商或豁免注册交易商从事业务范围的交易商或豁免注册交易商;
  (v)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Ⅷ部规定注册的受托公司;
  (vi)豁免注册投资顾问;
  (vii)认可的结算所。
  “投资顾问合伙商行”(investment advisers'' partnership)指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合伙商行。
  “投资顾问代表”(investment representative)指投资顾问所雇用或代理
投资顾问或由投资顾问安排的人,并非为投资顾问履行投资顾问任何一项职能的豁免注册投资顾问(日常由会计师、办事员或出纳履行的事务除外),不论其酬金是薪金、工资、佣金或其他,但如法团属投资顾问,不包括法团的董事。
  “发布”(issue)包括分发和传阅。
  “持牌银行”(licensed bank)指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规定
领取牌照在香港从事银行业务的银行。
  “有限责任合伙商行”(limited partnership)指根据《有限责任合伙商行
条例》(第37章)规定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商行。
  “上市”(listing)就证券来说,指证券在联合交易所挂牌的程序。
  “市场合约”(market contract)指《证券(结算所)条例》(第420章
)所指的市场合约。
  “成员”(member)就交易所或联合交易所来说,指《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2条所指的交易所成员。
  “互惠基金公司”(mutual fund corporation)指自称主要从事或准备主要
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再投资、证券交易业务,并出售股份或持有其自身已公开发行并售出的任何可赎回股份的任何公司。
  “购买”(purchase)就任何证券来说,包括这些证券的认购。
  “认可的结算所”(recognized clearing house)指《证券(结算所)条例
》(第420章)第2条所指的认可的结算所。
  “注册”(registered)就交易商、交易合伙商行、交易商代表、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合伙商行或投资顾问代表来说,指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的注册。
  “注册公司”(registered company)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规定成立并注册的公司。
  “代表”(representative)指交易商代表或投资顾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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