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statutory)指由成文法则所授予的。
[比照1977c.50s.29U.K.]
19.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任何条文,对于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所订立的合约,概不适用,但在符合这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于本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比照1977c.50s.31(2)U.K.]
第Ⅳ部
相应及其他修订
20.(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6、7、8、12及15条]
附表1
第7、8、9及12条的适用范围
1.第7、8、9条并不适用于--
(a)任何保险合约(包括缴付人寿年金的合约);
(b)任何合约中关于产生土地权益、移转土地权益、或终止该等权益(无论
以消除、合并、放弃、没收或其他方式而终止)的部分;
(c)任何合约中关于产生或移转在专利、商标、版权、注册式样设计、技术
或商业情报或其他知识产权上的权利或权益的部分,或关于终止上述权利或权益的部分;
(d)任何合约中关于以下事宜的部分--
(i)公司(即任何法团或非法团组织,亦包括合伙经营)的成立或解散;或
(ii)公司的组成,或其法团成员或组织成员的权利或法律义务;
(e)任何合约中关于产生或移转证券、证券权利或证券权益的部分;(由1
992年第68号第20条修订)
(f)任何合约中关于它所指明的人(该人须是《证券(结算所)条例》(第
420章)第2条所指的参与者)的部分,包括--
(i)上述合约所规定由该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约;及
(ii)关于该人作为参与者所作的业务的部分。(由1992年第68号第20条增补)
2.第7(1)条适用于--
(a)任何海难救助合约或拖船合约;
(b)任何船舶或气垫航行器的租约;及
(c)任何订明以船舶或气垫航行器运载货品的合约,
但第7(2)及(3)8、9及12条并不适用于上述合约,除非该等条文对于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有利,则属例外。
3.凡货品依据合约由船舶或气垫航行器运载,而该合约--
(a)指明在部分路程采用该种运载工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