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于香港和外地的立约人所订立;及
  (c)(i)合约订立时,有关货品正在或将由一个国家的领域运载到另一个国家的领域,或由外地运入香港或由香港运往外地;或
  (ii)构成要约及承约的作为,已分别在不同国家的领域进行,或分别在香港和外地进行;或
  (iii)合约订明货品须送至某一国家的领域,而构成要约及承约的作为,是
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域内进行的;或
  (iv)构成要约及承约的作为,是在香港进行的,而该合约订明货品须送往外地;或
  (v)构成要约及承约的作为,是在外地进行的,而该合约订明货品须送至香
港。
                [比照1977c.50s.26U.K.]
17.选择法律条文
  (1)如合约只是因立约各方的选择才受香港的法律管限(如不作此选择便受其他国家的法律管限),第7至12条不得用作管限法律的一部分。
  (2)纵有任何合约条款订明其他国家的法律适用,或看来是这样订明,但只有以下一种或两种情况,本条例仍然有效--
  (a)法庭或仲裁人认为该条款是完全或主要为了使订明条款的一方可逃避本
条例的管制而订明的;或
  (b)立约时其中一方以消费者身份交易,而他当时惯常在香港居住,而且立
约的主要程序,是由他本人或他的代表在香港进行。
                [比照1977c.50s.27U.K.]
18.其他有关法例的保留条文
  (1)本条例的任何条文,不得取消或局限以下合约条文的效力,或令其不能作为依据--
  (a)由成文法则的明订条款,或因成文法则的必然含义准许或需要所引致的
合约条文;或
  (b)为要符合一份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性协议而订明的合约条文,而该合约条
文运用起来,并不比该协议原意范围更为局限。
  (2)合约条款如果是由具合法裁判权的主管当局在行使法定裁判权或职能时所订明或批准的,或是依据具合法裁判权的主管当局在行使法定裁判权或职能时所作出的决定或判决而订明的,而该具合法裁判权的主管当局并非有关合约的立约一方,则就本条例来说,该合约条款是符合合理标准的。
  (3)在本条中--
  “成文法则”(enactment)指任何条例或任何凭藉条例而有效的法律文件;
  “具合法裁判权的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指任何法庭、仲裁人
或公共机构;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