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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b)因制造或分发货品的有关人士疏忽引致的,
则有关该项损失或损害的法律责任,不能藉合约条款、货品保证内所载的告示或藉提及货品保证而起作用的告示,予以卸除或局限。
  (2)为上述目的--
  (a)货品被人使用时,或被人管有以供使用时,即算作“由消费者使用”,
但单纯作业务用途的则不在此列;及
  (b)任何文字,只要载有或看来载有某种承诺或担保(不论如何借辞或表达
),说明会采用全部或部分换件方式,或以修理、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解决货品欠妥的问题,均属一项保证。
  (3)如货品的管有权或所有权是根据或依据合约而移转的,是本条不适用于处理该合约的立约各方之间的问题。
                [比照1977c.50s.5U.K.]
11.卖方的法律责任
  (1)如法律责任是因不履行《售卖货品条例》(第26章)第14条订定的法律义务(即卖方对其拥有权的隐含保证等)而产生的,则不能藉合约条款而予以卸除或局限。
  (2)凡对方以消费者身分交易,则法律责任如因不履行《售卖货品条例》(第26章)第15、16或17条订定的法律义务(即卖方保证货品与其说明或样本相符、保证其品质或适合作某种用途等的隐含保证)而产生,不能藉合约条款而予以卸除或局限。
  (3)凡对方并非以消费者身分交易,则第(2)款所指明的法律责任可以藉合约条款予以卸除或局限,但只以该合约条款符合合理标准的范围为限。
  (4)本条所指的法律责任除包括第2(2)条界定的业务性法律责任外,还包括因任何售卖货品合约引致的法律责任。
                [比照1977c.50s.6U.K.]
12.货品移转所根据的杂类合约
  (1)如货品的管有权或所有权根据可依据合约移转,而该合约不受售卖货品的法律管限,则第(2)至(4)款适用于法庭或仲裁人须给予该等卸除或局限法律责任的合约条款的效力方面(如有效的话),上述法律责任指因不履行该合约本质在法律上所隐含的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凡对方以消费者身分交易,则货品是否与说明或样本相符、是否适合作某种用途或货品的品质方面的法律责任,均不能藉上述合约条款而予以卸除或局限。
  (3)凡对方并非以消费者身分交易,则该法律责任可以藉上述合约条款予以卸除或局限,但只以该合约条款符合合理标准的范围为限。
  (4)如法律责任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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