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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6.修订附表1及附表2的权力
  立法局可藉决议修订附表1及附表2。

第Ⅱ部


               管制免责条款

          逃避因疏忽、违约等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7.疏忽的法律责任
  (1)任何人不得藉合约条款、一般告示或特别向某些人发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2)至于其他损失或损害方面,任何人亦不得藉上述各项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但在该条款或告示符合合理标准的范围内,则不在此限。
  (3)如合约条款或告示看来是用以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责任,则虽然某人同意或知道该条款或告示的存在,亦不得单凭这点认为该人表示自愿承担任何风险。
                [比照1977c.50s.2U.K.]
8.合约引致的法律责任
  (1)如立约一方以消费者身分交易,或按另一方的书面标准业务条款交易,则本条适用于处理立约各方之间的问题。
  (2)对上述的立约一方,另一方不能藉合约条款而--
  (a)在自己违反合约时,卸除或局限与违约有关的法律责任;或
  (b)声称有权--
  (i)在履行合约时,所履行的与理当期望他会履行的有颇大的分别;或
  (ii)完全不履行其依约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法律义务,
但在该合约条款(于本款上述的任何情况下)符合合理标准的范围内,则不在此限。
                [比照1977c.50s.3U.K.]
9.不合理的弥偿损失条款
  (1)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不须因合约条款而就别人(无论是否立约一方)因疏忽或违约所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对该人作出弥偿,令他不受损失;但在该合约条款符合合理标准的范围内,则不在此限。
  (2)无论有关的法律责任是--
  (a)可获弥偿者直接引致的,或因别人作为引致而亦须由他承担的;
  (b)须向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负的,或须向其他人负的,
本条均适用。
                [比照1977c.50s.4U.K.]

          因售卖或供应货品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10.消费货品的“保证”
  (1)如货品属于通常供应作私人使用或消费用途的类型,而有关的损失或损害是--
  (a)由消费者使用时证实欠妥的货品所引致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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