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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及适用范围
3.“合理标准”的验证
4.“以消费者身分交易”
5.各类免责条款
6.修订附表1及附表2的权力

                 第Ⅱ部
               管制免责条款

          逃避因疏忽、违约等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7.疏忽的法律责任
8.合约引致的法律责任
9.不合理的弥偿损失条款

          因售卖或供应货品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10.消费货品的“保证”
11.卖方的法律责任
12.货品移转所根据的杂类合约

              关于合约的其他条文

13.违约对“合理标准”验证的影响
14.以第二份合约逃避法律责任
15.仲裁协议

                 第Ⅲ部
             管制不适用于某些情况

16.国际供应合约
17.选择法律条文
18.其他有关法例的保留条文
19.适用范围

                 第Ⅳ部
               相应及其他修订

2.(已略去)
附表1.表7、8、9及12条的适用范围
附表2.运用合理标准验证的“准则”
附表3.(已略去)

  本条例对于可以藉着合约条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责任(指因违约、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责任的作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程度,加以限制;并对仲裁协议的可执行范围,加以局限。
  [1990年12月1日]1990年第38号法律公告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2.释义及适用范围
  (1)在本条例中--
  “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包括疾病及任何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损伤;
  “告示”(notice)包括以书面或并非以书面发出的公告,亦包括任何其他通知或称为通知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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