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以武力反抗或企图逃避根据本条执行之逮捕者,获授权人员可使用适当之武力,将其逮捕。
16C.资料等之透露
(1)倘根据第15条之规定检获或扣押之货品乃使用伪造商标或冒用某一商标或与某一商标十分相似而故意骗人之标志或总监有适当理由怀疑使用上述商标或标志之货品,总监在合理可行之情况下,须将检获及扣押货品情事,通知该商标所有人或获其授权之代理人。
(2)在第(1)款所述情形下,总监可向商标所有人或获其授权之代理人透露下列资料--
(a)检获或扣押货品之时间及地址;
(b)所检获或扣押货品之持有人之姓名及地址;
(c)所检获或扣押货品之性质及数量;
(d)任何人向总监所作有关该项检获及扣押情事之陈述,不论此项透露乃事
先获得该人书面同意或因该人已去世或总监对该人下落进行合理之调查仍未寻获该人而款获得该人之书面同意;
(e)任何有关所检获或扣押货品之其他资料或文件,而总监认为适宜透露者
。
(3)商标所有人或获其授权之代理人,如--
(a)其本人要求透露第(2)款所未有提及之资料或文件;或
(b)总监不将第(2)款所提及之资料或文件透露,
可向最高法院原讼法庭申请颁发命令,着令总监将该等资料或文件透露,而最高法院原讼法庭于接获申请后,如认为适当,可颁发该项命令。
(4)第(3)款所指之申请,于通知总监后,可在庭上公开提出。
17.妨碍执法及透露资料等罪行
(1)在不妨碍任何其他条例之情况下,任何人有下开行为,即属违法--
(a)蓄意妨碍获授权人员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或执行职务;
(b)蓄意不遵行获授权人员提出之合理要求;
(c)无合理解释而拒绝向获授权人员提供该人员根据本条例执行职务时合理
所需之协助或资料。
(2)除第(2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
(a)将其本人从根据本条例进入之楼宇内获得任何有关制造过程或商业秘密
之资料;或
(b)将其本人依据本条例获得之资料,向别人透露,即属违法,但如此项透
露--
(i)乃于其本人或其他人士根据本条例执行职务过程中作出或为此项目的而
作出,或
(ii)若属(b)段所述情形,则根据法庭之指示或命令而作出者,则属例外
。
(2A)凡根据第16C条第(1)或第(2)款,或根据最高法院原讼法庭根据第16C条第(3)款所颁命令而将资料透露者,不作违反第(2)款规定论。
(3)任何人在提供第(1)款(c)段所述之资料时作出其本人明知为虚伪
之陈述,即属违法。
(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之规定不得视作--
(a)规定任何人必须回答任何问题或提供任何资料,如此举可使其本人或其
妻室或丈夫受牵连;或
(b)迫使律师将内载有其本人以律师身份记录或收到之机密资料之文件交出
或授权将其藏有之上述文件检去。
(5)任何人不得因下列行为可能将其本人或其妻室或丈夫牵连入本条例所指之罪案而--
(a)在任何民事诉讼案中不回答所提出之问题;或
(b)在上述诉讼案中不遵行所发出之命令,但回答问题或遵行命令时所作之
陈述或招认,在有关本条例所指罪项之诉讼中,不得接纳为呈堂证据,以针对其本人或其妻室或丈夫(彼等于作出该项陈述或招认后结婚者除外)。
18.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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