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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1)纵使第2条已有界定“虚假商品说明”之定义,凡标明黄金成色之商品说明(不论按在一千份中黄金所占份数若干或按K数计算),除短报黄金成色之外,倘在任何程度上所标明资料失实,即应属虚假商品说明。
  (2)为对黄金成色之说明加以阐释起见--
  (a)应将标明物件或物件之合金为若干K数之说明推定为表示该物件或合金
含有黄金成份,所含黄金成色为附表表格所规定份量之K数;
  (b)倘(例如物件为一颗宝石时)“carat”一英文字乃用作指宝石重量单位而非用作指黄金成色单位,则第(a)段之规定概不适用。
  (3)纵使第2条已有界定“虚假商品说明”之定义--
  (a)商品说明如标明任何非足金物件为黄金制成品,除非该物件只含黄金合
金及符合下开任何一项规定,否则即应属虚假商品说明--
  (i)黄金含量不少于8K;或
  (ii)附有标志,清晰注明黄金成色,用数字或数字连同英文字母‘K’、‘C’或“ct”以表示其K数;或
  (iii)附有标志,清晰注明黄金成色,以黄金在一千份中所占份数论;及
  (b)倘一件物件为--
  (i)经镀金或包镶黄金合金或涂上金色;或
  (ii)与黄金合金焊接或用其他方法贴上黄金合金者,凡刻意标明该物件之黄金成色之标志,除非从该物件之外形已可确知该标志仅指该物件含黄金合金之部分,否则即属虚假商品说明。
  (4)物件上任何一位或两位数字,标明或据称标明或可当作标明其按K数计之黄金成色,除非该物件所含纯金度比例至少与该数字24间之比例相同,否则即属虚假说明。
  (5)物件上任何三位数字,标明或据称标明或可当作标明其在一千份中所含纯金度,除非该物件所含纯金度达到该种成色标准,否则即属虚假说明。
  (6)为执行本条之规定起见,“成色”指符合第(4)款所规定之纯金比例或符合第(5)款所规定按重量计算黄金所占份数,视乎情形而定。
4.货品标注命令
  (1)总督会同行政局可下令规定其命令所指定之任何货品必须附有或注明有关该货品之任何资料(不论该资料是否就是或包括商品说明在内)或用法说明;又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并可订定确保货品注明或附有此等资料或用法说明之规定,及限制或禁止供应不遵照规定办理之货品,该等规定之适用范围可扩大至包括提供资料或用法说明之形式及方法。
  (2)当根据本条针对任何种类货品而发出之命令生效时,任何人在贸易或营业过程中违反该命令,供应或试图供应该类货品,即属违法。
  (3)根据本条所发之命令可按照不同情形加以不同规定;倘货品供应之情况为,命令所须提供之资料或用法说明在交货后始能转达,则可规定将该等资料或用法说明之全部或部分展示在近货品之地方。
5.列入广告内之资料
  (1)总督会同行政局可下令规定其命令所指定任何货品广告之说明必须列入或提及有关该货品之任何资料(不论该资料是否就是或包括商品说明在内);又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并可订定规定,将该资料或如何取得该资料之指示包括在内。
  (2)根据本条所发出之命令可指定将任何此等资料或指示包括在任何种类广告内所采用之形式及方法,并可在不同情形下作出不同规定。
  (3)倘在贸易或营业过程中任何货品之广告不遵照根据本条所订定之规定办理,则发播该广告之人士即属违法。

第Ⅱ部


           虚假商品说明或描述以及伪造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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