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a)任何法令;
  (b)任何枢密院颁令;
  (c)任何英皇制诰或皇室训令;及
  (d)根据或凭藉法令、枢密院颁令、英皇制诰或皇室训令而订立的任何规则
、规例、文告、命令、公告、法院规则、附例或其他文书;
  “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指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1981C.61U.K.)具有英国海外公民身份的人;(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英国属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指根据《1
981年英国国籍法令》(1981C.61U.K.)具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人;(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飞机”、“航空器”(aircraft)指任何可凭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承力的机器;
  “英联邦公民”(Commonwealth citizen)指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1981 C.61U.K.)具有英联邦公民身份的人;(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英联邦代办”(Crown Agents)指当时担任“英国海外政府及机构代办”的人士或团体;
  “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指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1
981C.61U.K.)具有英籍人士身份的人;(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代替)
  “个人名字”(personal name)指一个人在姓氏以外最经常与姓氏连用的名
字,对无姓氏的人来说,则指他常用的名字;
  “修订”(amend)指废除、撤销、取消、增补或更改,亦指同时进行,或以
同一条例或文书进行上述全部或其中任何事项;
  “财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指香港财政司,亦指库务司;(由19
89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指由任何一年的4月1日至翌年4月31日(包括该两天在内)的期间;
  “财产”(property)包括--
  (a)金钱、货物、法据动产和土地;及
  (b)由(a)段下定义的财产所产生或附带的义务、地役权以及各类产业、利益和利润,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即得的或待确定的;
  “海港”(harbour)指附表3指明界线以内的香港水域;
  “托管地”(trust territory)指根据联合国托管制度由女皇陛下任何领地
政府管治的领域;
  “书写”(writing)、“印刷”(printing)包括书写、印刷、平版印刷、
摄影、打字及任何其他可见形式表现文字的方法;
  “船”、“船舶”(ship)包括各类非全靠桨力推进而用于航行的船只;
  “船长”(master)指当时指挥或掌管船只的人,但领港员除外;
  “条例”(Ordinance)、“成文法则”(enactment)指--
  (a)由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而制定的条例;
  (b)在1945年9月1日及1946年5月1日或这段期间内由英属军政
府颁布的文告;及
  (c)根据这些条例或文告订立的附属法例;
  “条约”(treaty)指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公约或协定,亦指任何附连于这些条约、公约、协定的草约或声明,或虽独立于这些条约、公约、协定但提述这些条约、公约、协定的草约或声明;
  “船只”(vessel)指任何大小船艇,以及各类用于航行的船只;
  “动产”(movable property)指不动产以外的各类财产;
  “区域市政局”(Regional Council)指由《区域市政局条例》(第385章)设立的区域市政局;(由1985年第39号第60条增补)
  “国会”(Parliament, Imperial Parliament)指英格兰国会、大不列颠国
会、联合王国国会;
  “区议会”(District Board)指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66章)设立的区议会;(由1981年第42号第27条增补)
  “街”、“街道”(street)、“路”、“道路”(road)指--
  (a)任何公路、街、路、桥梁、大道、广场、坊、短巷、巷、里、马道、行
人径、通道、隧道;及(由1969年第54号第2条修订)
  (b)任何由公众使用或公众常到,或者公众可以进入或获准进入的露天地方
,不论该地方是否位于官方批租的土地上;
  “殖民地”(Colony)、“香港”(Colony, Hong Kong)指附表2指定界线
以内的土地范围,连同该界线内的后海湾与大鹏湾范围,以及属于这些范围的领海;
  “殖民地水域”(waters of the Colony, Colonial waters)、“香港水域
”(waters of the Colony, waters of Hong Kong, Colonial waters)指--(由1982年第39号第2条修订)
  (a)香港范围内所有水域,不论是否可供船只通航;及
  (b)领海;
  “裁判官”(magistrate)指--
  (a)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特委裁判官
或海事裁判官的人;及
  (b)在《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7(2)条适用的情况下,作联席
裁判的两位太平绅士;
  “登记”、“注册”(registered),用于文件时,指根据任何适用于登记或注册该类文件的法律条文而登记或注册;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指香港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指最高法院司法
常务官,亦指最高法院任何副司法常务官或助理司法常务官;
  “普通法”(common law)指英格兰普通法;
  “硬币”(coin)指在香港通用为法定货币的金币、银币、青铜币、铜镍合金币或其他硬币;
  “罪”、“罪行”“罪项”、“犯法行为”(offence)包括任何刑事罪,和
违反、触犯、不遵守任何条例中有罚则的条文;(由1991年第50号第4(1)条修订)
  “岁”、“年岁”(years of age)及其他近义字,用于人的年龄时,指按公历计算的年岁;
  “新九龙”(New Kowloon)指附表5指定的范围;
  “违反”(contravene),用于条例所订明的规定或条件时,或用于根据、凭藉条例而发给的批予、许可证、牌照、租约或权限文件之中所订明的规定或条件时,包括不遵守该规定或条件;
  “新界”(New Territories)指根据1898年6月9日的公约由中国皇帝
租借予大不列颠的领域;
  “狱”、“监狱”(prison)指根据任何与监狱有关的条例而辟作监狱用途的地方、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维多利亚市”(City of Victoria)、“维多利亚”(Victoria)指附表1指定界线以内的范围;
  “誓言”(oath)、“誓章”(affidavit),对法例准许或规定以非宗教式
宣誓代替宗教式宣誓的人来说,包括非宗教式誓词;而“宣誓”(swear)在同样
情形下包括非宗教式宣誓;
  “领事”(consul)、“领事馆官员”(consular officer)指任何获接待国主管当局承认为以该身份受托行使领事职能的人,包括领事馆的首长在内;
  “领海”(territorial waters)指毗连香港海岸而按国际法当作构成香港领海的海域;
  “卖”、“售卖”、“出售”(sell)包括交换及以物相易;
  “废除”(repeal)包括删除、撤销、取消或代替;
  “枢密院”(Privy Council)指当时的、由英国上议院议员和其他人组成的
女皇陛下枢密院;
  “枢密院颁令”(Order in Council)指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颁布的命令;
  “码头”(pier)包括与岸连接及可直达岸上的各类埠头、货运码头或突堤式码头,用作或拟用作码头、埠头、货运码头或突堤式码头者;
  “输入”、“进口”(import)指循水路、陆路或航空路线运入香港,或导致循水路、陆路或航空路线运入香港;
  “输出”、“出口”(export)指循水路、陆路或航空路线从香港运出,或导致循水路、陆路或航空路线从香港运出;
  “卫生主任”(health officer)指--
  (a)卫生署署长,亦指该署的副署长、助理署长;(由1989年第76号
法律公告代替)
  (b)由总督委任为卫生主任的人;及
  (c)当时根据任何条例执行卫生主任职责的人;
  “宪报”(Gazette)指--
  (a)《香港政府宪报》和该宪报的任何副刊;
  (b)在1945年10月12日及1946年5月1日,或这段期间内出版
的《香港(英属军政府)宪报》;及
  (c)任何《特别宪报》或《宪报号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