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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简称及适用范围

1.简称
2.适用范围

                第Ⅱ部
              字和词句的释义

3.字和词句的释义
4.“英联邦”的定义
5.文法变体及同语族词句
6.提述政府财产的情况
7.性别及单众数的条文
8.以邮递送达
9.中文字和词句
10.提述英镑的情况

                第ⅡA部
         关于有两种法定语文本的法例的一般条文

10A.第ⅡA部的适用范围
10B.两种法定语文本条例的释疑
10C.英国法律词句
10D.法定法团的名称
10E.两种法定语文的字等可宣布为意义相等

                第Ⅲ部
             有关条例的一般条文

11.条例属公众条例
12.条及附表
13.条例的引称
14.综合引称
15.提述条例包括其修订版本
16.引称条例的一部分
17.提述条例、条等的释疑
18.旁注及标题
19.释义总则

                第Ⅳ部
           生效日期、拒准、修订及废除

20.条例生效日期
21.拒准
22.条例及作修订用的条例须一并参阅应用
23.一般情形下废除的效果
24.已废除条例不得恢复生效
25.废除及取代
26.废除经修订条例须包括曾作的修订
27.条例有效期届满的效果

                第Ⅴ部
                附属法例

28.有关订立附属法例权力的一般条文
29.各种费用
30.附属法例获司法认知
31.附属法例的释疑
32.在条例已制定但未生效期间法定权力的行使
33.根据附属法例而作出的作为视为根据条例而作
34.向立法局提交附属法例
35.立法局对附属法例的批准
36.废除条例对附属法例的效果
37.表格

                第Ⅵ部
                 权力

38.合法行使权力的推定
39.权力的行使
40.赋权字眼的释疑
41.发牌等权力属酌情权
42.有权委任包括有权暂停、解除、重新委任等
43.指明公职人员的转授权
44.转授权力及职责的效果
45.特别情况下权力的行使
46.订立公共文书及行事的权力
47.追溯委任日期的权力

                第Ⅶ部
               各类委员会

47A.总督委任咨询团体的权力
48.委任主席的权力
49.委任公职人员为各类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50.候补成员的委任
51.各类委员会的权力不受席位空缺影响
52.多数的权力及权力的行使
53.印章

                第Ⅷ部
           公职人员及政府或公共机构合约

54.提述公职人员的情况
54A.移转公职人员职能的权力
55.职位名称的改变
56.以指名或指定职位方式委任公职人员的情况
57.空缺的填补
58.于任职人退休度假时委任他人的权力
59.公职人员所订合约
60.已往由公职人员所订合约的效力
61.在公职人员签名之后漏写职衔无关重要

                第Ⅸ部
           英皇、总督及总督会同行政局

62.总督及总督会同行政局命令的明示
63.总督的转授权
64.向总督会同行政局提出的上诉及反对
65.提述君主之处
66.官方权利的保留

                第Ⅹ部
               时间及距离

67.香港时间
68.(废除)
69.提述“上午”及“下午”的情况
70.条文内并无订明时间的情况
71、.时间的计算
72.延展时间的权力
73.距离
74.令状等在公众假期有效

                第Ⅺ部
               英国成文法则

75.修改
76.英国成文法则的引称
77.提述英国成文法则时的释疑
78.提述英国法令下附属法例的情况
79.英国成文法则的释疑
80.英国成文法则文本

                第Ⅻ部
           费用、刑罚、罪行及法律程序

81.犯罪企图
82.提述罪行包括提述犯罪企图等
83.构成两项或多项罪行的作为
84.董事等的责任
85.刑罚的判处不排除民事起诉权
86.订明的刑罚视为最高刑罚
87.条末的刑罚说明
88.某些刑罚可一并判处
88A.提高罚款的权力
89.罪行的审讯
90.可公诉罪行(包括串谋及煽感他人犯罪)的惩罚
91.签署或准照等的证据
91A.罪行的检控
92.刑罚的修订
93.各类罚款的处置
94.没收物品的处置
95.补偿金的定给
96.费用的减少等
97.费用的收取

                第ⅩⅢ部
                 杂项

98.宪报内条例等的文本
98A.更正错误
99.条例的重印
100.须收费事务的办理
101.附表的修订
附表1 维多利亚市的界线
附表2 香港的界线
附表3 海港的界线
附表4 九龙的范围
附表5 新九龙的范围
附表6 公职人员

  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有关法例的释疑、适用范围、释义的法律,订立关于这些事宜的一般条文,对法例和公共文件中的词语和词句下定义,订立关于公职人员、政府或公共机构合约、民事和刑事程序的一般条文,以及为由这些事附带引起的或与这些事相关的目的和事宜订立一般条文。

          [1966年12月31日]1966年第88号法律公告

第Ⅰ部


             简称及适用范围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释义及通则条例》。
2.适用范围
  (1)除非在本条例或其他条例、文书的内容出现用意相反之处,否则本条例的条文适用于本条例、其他现行的条例(不论其实施日期早于或迟于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及根据或凭藉这些条例而订立或发出的文书。
  (2)本条例对官方具约束力。

第Ⅱ部


             字和词句的释义

3.字和词句的释义
  “人”、“人士”、“个人”、“人物”、“人选”(person)包括法团或并非法团组织的任何公共机构和众人组成的团体,即使这些词语出现于订出罪行或与罪行有关的条文内,或出现于追收罚款或追收补偿的条文内,本定义亦适用;
  “九龙”(Kowloon)指附表4指明的范围;
  “大臣”、“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指女皇陛下当时的国务大臣中的一位;
  “土地审裁处”(Lands Tribunal)指根据《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第3条设立的土地审裁处;(由1974年第62号第16条增补)
  “大法官”(judge)指首席大法官,亦指上诉法院大法官、高等法院大法官
、高等法院暂委大法官;(由1975年第92号第58条代替。由1983年第49号第7条修订)
  “大律师”(counsel)指获高等法院认许可以执业为大律师的人;(由19
75年第92号第59条修订)
  “月”(month)指公历月;
  “太平绅士”(justice, justice of the peace)指由总督委任,或按任何
条例、根据任何条例获委任为香港太平绅士的人;
  “公印”(public seal)指香港公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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