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大陆地区函件处理要点
(1990年公布)
一、通则
(一)寄大陆地区函件由各地邮局收寄及处理。
(二)收寄范围:航空平常信函、邮简、明信片、印刷物、新闻纸类及盲人文件。每件重量不逾二公斤为限。
(三)邮资:依照国际函件资费表规定之港澳航空邮资收费,如信函实重不逾20公克出资为新台币九元,续重每20克加收6元。
(四)各地邮局收寄大陆地区之函件应专袋封交“台北航邮中心”处理,照牌上应注明“大陆邮件”字样,但一等乙级以下各局如收寄数不多可将邮件集中捆扎成束,随附寄信“封签”注明“大陆邮件”封交邮件集中处理中心汇封专袋发运“台北航邮中心”汇总封发。
二、收寄
(一)函件封面直接书写大陆收件人姓名、地址及台湾之寄件人姓名地址。但封面收件地址书写伪国号者,退请寄件人别换信封交寄。
(二)交寄时按其重量核计邮资,以我国邮票贴于邮件上用国内邮戳盖销清晰,表示邮资已付。
(三)航空邮件直接投入收寄航空邮件之信筒箱。
三、处理
(一)各局收寄大陆函件应依其种类,以国内邮戳销票,专袋或封套封交“航邮中心”汇总直封指定之大陆邮局,交由航空公司带运至香港换机转载续运大陆,吊牌上应比照国际惯例书明台北承运之班线编号及在香港转接续转运之班线编号。
(二)使用之邮袋另行购制加印“台北航空邮件处理中心TAIPEI IA-MF”之航空邮袋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