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携带少量自用大陆土产限量表
(1991年2月23日修正公布)
一、说明
(一)本表依“入境旅客携带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订定之。
(二)本表所订品目及数量,系以合于本人自用及家庭常见自用物品为对象,其他未列名之大陆土产,得比照本表内类似物品办理。
(三)入境旅客携大陆烟酒类得比照“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九条规定之限量免税放行。
(四)入境旅客携带大陆土产合于本表品目范围及“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之限额者,准免税放行,并免办输入许可签证,如超过前开范围及限额而未逾“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限额者,其超过部分仍准依规定税放。
(五)入境旅客携带大陆土产如逾“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数额者,其超过部分,本国籍旅客已申报者准予办理退运外,余一律没入;外籍人士及华侨应依“外籍人士及华侨入境携带大陆物品免费寄存作业细则”规定,免费寄存过境行李仓库,俟出境时再提领出境。
(六)本表经财政部核定后施行。
二、限量表
┌────────┬─────┬───┬┬──────┬────┬──┐
│品名 │数量 │备注 ││品名 │数量 │备注│
├────────┼─────┼───┤├──────┼────┼──┤
│手提国乐器 │二件 │ ││鱼翅 │1.2公斤 │ │
├────────┼─────┼───┤├──────┼────┼──┤
│毛笔 │三十支 │ ││香(花)菇 │1公斤 │ │
├────────┼─────┼───┤├──────┼────┼──┤
│砚台 │二个 │ ││罐头 │各六罐 │ │
├────────┼─────┼───┤├──────┼────┼──┤
│墨 │四支 │ ││茶叶 │1.2公斤 │ │
├────────┼─────┼───┤├──────┼────┼──┤
│珍珠末 │四瓶 │ ││其他食品 │ 6公斤 │ │
├────────┼─────┼───┤├──────┼────┼──┤
│印泥 │四盒 │ ││中药材及中药│合计十二│其完│
├────────┼─────┼───┤│成药 │种(中药 │税价│
│衣物 │六件 │ ││ │材每重 │合计│
├────────┼─────┼───┤│ │0.6公斤 │不得│
│刺绣 │三条 │ ││ │,中药成 │超过│
├────────┼─────┼───┤│ │药每重二│新台│
│陶瓷器(含茶具)│四个(组)│ ││ │瓶(盒) │币一│
├────────┼─────┼───┤│ │ │万元│
│碗、盘、碟、花瓶│各四十八个│ ││ │ │整。│
├────────┼─────┼───┤│ │ │ │
│藤席、竹席 │ 各四张 │ ││ │ │ │
├────────┼─────┼───┤│ │ │ │
│手工艺品 │六件 │ ││ │ │ │
├────────┼─────┼───┤│ │ │ │
│纪念品 │六件 │ ││ │ │ │
├────────┼─────┼───┤│ │ │ │
│干贝 │1.2公斤 │ ││ │ │ │
├────────┼─────┼───┤│ │ │ │
│鲍鱼干 │1.2公斤 │ ││ │ │ │
├────────┼─────┼───┤│ │ │ │
│燕窝 │1.2公斤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