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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携带少量自用大陆土产限量表

入境旅客携带少量自用大陆土产限量表
 (1991年2月23日修正公布)


  一、说明
  (一)本表依“入境旅客携带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订定之。
  (二)本表所订品目及数量,系以合于本人自用及家庭常见自用物品为对象,其他未列名之大陆土产,得比照本表内类似物品办理。
  (三)入境旅客携大陆烟酒类得比照“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九条规定之限量免税放行。 
  (四)入境旅客携带大陆土产合于本表品目范围及“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之限额者,准免税放行,并免办输入许可签证,如超过前开范围及限额而未逾“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限额者,其超过部分仍准依规定税放。
  (五)入境旅客携带大陆土产如逾“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数额者,其超过部分,本国籍旅客已申报者准予办理退运外,余一律没入;外籍人士及华侨应依“外籍人士及华侨入境携带大陆物品免费寄存作业细则”规定,免费寄存过境行李仓库,俟出境时再提领出境。
  (六)本表经财政部核定后施行。
  二、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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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数量   │备注 ││品名    │数量  │备注│
├────────┼─────┼───┤├──────┼────┼──┤
│手提国乐器   │二件   │   ││鱼翅    │1.2公斤 │  │
├────────┼─────┼───┤├──────┼────┼──┤
│毛笔      │三十支  │   ││香(花)菇 │1公斤  │  │
├────────┼─────┼───┤├──────┼────┼──┤
│砚台      │二个   │   ││罐头    │各六罐 │  │
├────────┼─────┼───┤├──────┼────┼──┤
│墨       │四支   │   ││茶叶    │1.2公斤 │  │
├────────┼─────┼───┤├──────┼────┼──┤
│珍珠末     │四瓶   │   ││其他食品  │ 6公斤 │  │
├────────┼─────┼───┤├──────┼────┼──┤
│印泥      │四盒   │   ││中药材及中药│合计十二│其完│
├────────┼─────┼───┤│成药    │种(中药 │税价│
│衣物      │六件   │   ││      │材每重 │合计│
├────────┼─────┼───┤│      │0.6公斤 │不得│
│刺绣      │三条   │   ││      │,中药成 │超过│
├────────┼─────┼───┤│      │药每重二│新台│
│陶瓷器(含茶具)│四个(组)│   ││      │瓶(盒) │币一│
├────────┼─────┼───┤│      │    │万元│
│碗、盘、碟、花瓶│各四十八个│   ││      │    │整。│
├────────┼─────┼───┤│      │    │  │
│藤席、竹席   │ 各四张 │   ││      │    │  │
├────────┼─────┼───┤│      │    │  │
│手工艺品    │六件   │   ││      │    │  │
├────────┼─────┼───┤│      │    │  │
│纪念品     │六件   │   ││      │    │  │
├────────┼─────┼───┤│      │    │  │
│干贝      │1.2公斤  │   ││      │    │  │
├────────┼─────┼───┤│      │    │  │
│鲍鱼干     │1.2公斤  │   ││      │    │  │
├────────┼─────┼───┤│      │    │  │
│燕窝      │1.2公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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