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因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传唤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进行诉讼。
第十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与许可目的相符之活动或工作。
第十一条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专案许可免予申报:
一、国际体育组织自行举办或委托我方举办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会议或活动。
二、政府间或半官方之国际组织举办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国际会议或活动。
三、中央主管机关举办之国际会议或活动。
四、中央主管机关举办之两岸交流会议或活动。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应依本办法规定之程序办理,但与国际组织协议者,依其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 大陆地区人民在自由地区连续住满四年,并取得当地居留权,且在台湾地区有直系血亲、配偶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第十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应备下列文件: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或其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保证书。
四、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
由在台湾法院区亲属或代申请单位申请者,应附委托书。
第十四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依下列申请方式受理后,核转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办理:
一、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在港澳地区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申请。
三、在大陆地区者,应向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在大陆地区分支机构申请。未设立分支机构前,须经由香港地区进入台湾地区,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或代申请单位代向境管局申请。但经蒙藏委员会核转境管局者,得不经由香港地区进入台湾地区。
第十五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应有下列台湾地区人民一人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