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厂商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及参展申请作业规定
(1990年5月11日公布)
一、依据“台湾地区厂商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及参展作业要点”(以下简称作业要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台湾地区厂商派遣赴大陆地区人员如兼具现役军人或公务人员身分,不适用本作业规定。
三、依作业要点第二点规定之依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组织设立公司、合伙及独资事业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申请:
(一)出入境申请书乙件(附二寸半身照片四张)。
(二)赴大陆地区登记表乙件。
(三)台湾地区厂商相关证明文件含公司执照(或工厂登记证)、营利事业登记及依法缴纳税款之证明文件等。
四、依作业要点第二点规定相关之同业公会及与工商业务有关之财团或社团法人等民间团体派员或组团赴大陆地区考察,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境管局申请:
(一)出入境申请书乙件(附二寸半身照四张)。
(二)赴大陆地区登记表乙件。
(三)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文件乙件。
五、台湾地区厂商派员赴大陆地区参加国际性专业展览公司、外国或第三地区在大陆地区举办之商展,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境管局申请:
(一)出入境申请书乙件(附二寸半身照片四张)。
(二)赴大陆地区登记表乙件。
(三)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许可文件乙件。
六、台湾地区厂商派遣赴大陆地区人员如已持有有效之出入境证件者,免办出入境手续,惟仍应依照第三、四、五点规定,检附厂商相关证明文件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文件或经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许可文件,及赴大陆地区登记表,向境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七、台湾地区厂商特殊情形临时派遣已抵外国或第三地区人员专赴大陆地区,应比照第六点规定于返回台湾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八、本作业规定未尽事宜,随时检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