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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厂商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及参展作业要点

台湾地区厂商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及参展作业要点
 (1990年8月21日修正发布)

  一、台湾地区厂商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及参展,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本要点未规定者,则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二、本要点所称台湾地区厂商,系指依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组织设立之公司、合伙及独资之事业、相关之同业公会及与工商业务有关之财团或社团法人。
  三、台湾地区厂商基于业务需要,派员赴大陆地区从事下列各款行为时,得向主管机关申请:
  (一)商务考察。
  (二)参加国际性专业展览公司、外国或第三地区在大陆地区举办之商展。
  前项第一款之申请,应径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为之。
  送经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许可后,再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为之。
  四、第二点规定相关之同业公会及与工商业务有关之财团或社团法人等民间团体派员或组团赴大陆地区,应先备妥书面考察计划书及团员名单,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后,再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请出境。
  五、依第三点第一项第一款及第四点申请前往大陆地区者,不限次数,但每人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两年。依第三点第一项第二款申请前往大陆地区者,其停留期间,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视实际需要核定之。
  六、台湾地区厂商经许可进入大陆地区者,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同而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动,其有违反者,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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