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揽大陆科技人士来台研究作业要点
(1992年7月18日修正公布)
一、为延揽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海外之杰出及俊委科技人士来台研究,特订定本要点。
二、依本要点延揽来台之大陆科技人士,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在理、工、医、农、人文及社会科学之基础或应用研究有杰出成就,并具有学术地位。
(二)在特殊领域之应用工程技术上有杰出成就,而为台湾地区所需者。
(三)在理、工、医、农之基础或应用研究有成绩,而所学之领域并为台湾地区所亟需且短期内不易培育者。
(四)获得理、工、医、农领域之博士学位具有发展潜力而国内短期不易培育者。
三、大陆科技人士在台停留时间以一年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请学校或机构代向国科会申请核转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办理延期,其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原则。
(一)研究绩效良好,继续延长将产生更大绩效者。
(二)延伸研究计划,以开创新研究领域者。
四、经延聘之杰出大陆科技人才,如研究成绩优秀且延聘单位确认有必要,并符合相关法令规定者,得予续聘。
五、台湾地区之公私立大学校院或研究机构延揽大陆科技人士来台研究,应备齐下列文件,向国科会申请延揽:
(一)参与科技研究发展工作计划书二份。
(二)学历之证明文件及已发表最近五年内重要著作、专利证书或专门职业证照证书影本各一份。
(三)旅行证申请书一份(附二寸半身照片四张)。
(四)保证书一件。
(五)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居留证)、香港身分证、大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影本。以上证件之有效期间均须半年以上。
(六)延揽理由说明书。
六、国科会就第二点所定延揽资格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文件转送境管局核准后发给旅行证,送由驻外使领馆(机构)或在台申请学校或机构转发。
七、大陆科技人士之配偶及未满十二岁未成年子女得申请随同来台。
八、大陆科技人士及其眷属入境时,应偕下列证件,证件不合者,得原机(船)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