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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要点

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要点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1993年5月18日通过)

  一、本要点所称间接汇款系指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经由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以外之第三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出汇入款业务。
  本要点所称第三地区银行不包括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银行之海外分支机构。但经财政部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规定许可者,不在此限。 
  二、中央银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之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得办理对大陆地区之下列间接汇出款业务:
  (一)个人接济或捐赠亲友之汇款。
  (二)办理“大陆出口、台湾押汇”厂商之再汇出款;其汇出金额不得大于押汇金额。
  (三)其他经有关主管机关洽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许可之汇出款。
  三、指定银行得受理大陆地区之间接汇入款。
  指定银行得受理客户兑领大陆地区金融机构或其在大陆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为发票银行或付款银行之票据,但应透过第三地区银行收款。
  四、本要点规定之业务限于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以外之货币。
  五、中央银行规定之“民间汇出款项结构外汇申报书”之受款人及“民间汇入款项结售外汇申报书”之受款人及“民间汇入款项结售外汇申报书”之汇款人地区栏均可填写大陆地区,指定银行制发之“汇款申请书”上可填写大陆地区受款人之姓名、地址,但须注明“间接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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