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银行对台湾地区厂商办理大陆出口台湾押汇作业要点
(1992年11月9日公布)
一、实施对象包括对大陆地区间接投资及间接贸易之国内厂商。
二、厂商办理本项押汇,应先填妥“台湾地区厂商办理大陆出口,台湾押汇申报表”一式三联。
三、前述申报表之填写,其中第1项本次出口有关资料之目的地国别及产品之货品号列及金额为必填者,此外:
(一)如为已向经济部办妥登记或报备手续之厂商,只需填登记或报备文号。
(二)如为未报备厂商,需逐一填报第3项有关在大陆地区投资或合作事业之相关资料,惟属“三来一补”及“技术合作经营方式”者,则无需填投资额。
(三)未在大陆地区间接投资之厂商,则填注该表第4项。
四、申报表一式三联之处理如下:
(一)第一份:
1.申报为第3项者,即属合资、独资、技术合作、“三来一补”或合作经营等投资行为案件,应寄送投资审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