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附属项得有其他附属项依附叙述之。但多项附属项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依附。
五 以多项叙述者,每一项目应以数字序列,独立项、附属项以依附关系序列。每
一项目以一段文字叙述,其内容不得仅引述说明书之行数或图式之代号。
前项规定于新型专利之申请准用之。但新型之独立项以一项为原则。
第十一条 (模型样品之检送)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之模型或样品,得以图形或照片代之。但专利局认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限期检送。
模型或样品送到时如有毁损,专利局得通知申请人补送。
前项模型或样品,应于审查确定后三个月内领回,逾期由专利局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图说之格式及内容)
本法第一百十六条规定之图说,应以国家标准甲四号(210×297公厘)纸制作一式三份,直式横书由左至右载明下列事项:
一 创作名称及指定使用之物品类别:创作名称应与申请专利内容相符,不得冠以
无关之文字。
二 创作人姓名、籍贯(或国籍)、住、居所。
三 申请人姓名、籍贯(或国籍)、住、居所;如为法人,其名称、事务所及其代
表人姓名。
四 创作说明:应简要叙述指定使用物品之用途、使用状态及创作式样之特点。
五 申请专利范围:应就附图物品之形状、花纹或色彩指定之。
六 图面:应参照工业制图法以墨线绘制;物品之形状,应绘制六面图(前视图、
左侧视图、右侧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后视图)、立体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
;物品之花纹应绘制平面展开图、单元图形及花纹应用于物品之参考图;物品
之色彩,应附其本身及上限、下限色采样本及色彩应用于物品之参考图。六面
图、立体图、参考图得以照片代之。
依本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为联合新式样者,应另附具原新式样(即被联合之新式样)图说一份。
第十三条 (申请追加专利联合新式样专利等之方法)
依本法第八条申请追加专利者,应于申请书及说明书载明原专利权号数。
依本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二项申请联合新式样专利者,应于申请书及说明书载明原申请案号数。但专利局应俟原申请案取得专利权后,始得核准联合新式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