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故障声明书)
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声明故障者,应备具声明书,详叙其事实及发生之年、月、日,附具证明文件向专利局为之;其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补行程序时,应叙明故障消灭之事由及年、月、日。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故障。系指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者而言。
第八条 (必须存档之书件)
申请人对申请专利必须存档之书件,不得请求退还,如有必要得申请查阅、抄录或影印。
第九条 (关于期间之举证)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但书及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但书及第三款关于期间之规定,申请人应叙明事实及其年、月、日,有证件者,并应附送证件。
第十条 (说明书及图式之格式及内容)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之说明书及图式,应以国家标准申请四号(210×297公厘)纸制作一式三份,说明书应直式横书由左至右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发明或创作名称:应与所申请之专利内容相符,不得冠以无关之文字。
二 发明人或创作人姓名、籍贯(或国籍)、住、居所。
三 申请人姓名、籍贯(或国籍)、住、居所;如为法人,其名称、事务所及其代
表人姓名。
四 发明或创作摘要:应以简明之文字叙述其申请专利内容之特点。
五 发明或创作说明:应载明有关之先前技术,发明或创作之目的、技术内容、特
点及功效,使熟习该项技术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
六 申请专利范围。
图式应参照工业制图法以墨线绘制,并注明符号。
第十条之一 (申请专利范围之内涵及叙述)
前条第一项第六款之申请专利范围,应具体指明申请专利之标的、技术内容及特点,并依下列规定叙述:
一 申请专利范围得以一项以上之独立项标示,其项数应配合发明之内容。
二 独立项应载明申请专利之构成及其实施之必要技术内容。
三 对独立项内容有限制之必要或需以实施例表现时,得以一项以上之附属项依附
叙述之。附属项应载明其所依附之项目,其依附于二项以上者为多项附属项,
应以选择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