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造有专利权之新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零八条 (故意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新型专利罪)
明知为伪造或仿造有专利权之新型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国外输入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零九条 (告诉乃论及告诉期间)
前三条之罪须告诉乃论,其告诉应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为之。
第一百十条 (新发明专利权规定条文之准用)
第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八条之二、第九十二条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于新型准用之。
第三章 新式样
第一百十一条 (新式样专利之积极要件)
凡对于物品之形状、花纹、或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得依本法申请专利。
第一百十二条 (新式样专利之消极要件)
本法所称新式样,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申请前有相同或近似新式样,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者。
二 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型或新式样,核准专利在先者。
近似之新式样属同一人者,为联合新式样,不受前项第二款之限制。
第一百十三条 (不予新式样专利之物品)
下列物品,不予新式样专利:
一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
二 相同或近似于党旗、国旗 国父遗像、国徽、军旗印信、勋章者。
第一百十四条 (新式样专利权之给予及期间)
申请专利之新式样,经审查确定后,给予新式样专利权,并发证书。
新式样专利权之期间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请之日起不得逾六年。
第一百十五条 (改请新式样专利申请日之起算)
先经申请新型专利改请新式样专利者。得请求以申请新型专利之日,作为申请新式样专利之日,但在新型专利申请案审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后改请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六条 (新式样专利之申请程序)
以新式样申请专利,由创作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备具申请书、图说及宣誓书,向专利局申请之。图说应载明申请专利范围。
具申请书、图说及宣誓书,向专利局申请之。
第一百十七条 (类别之指定与叙明)
以新式样申请专利,应指定所使用新式样之物品,并叙明其类别。
前项物品之分类,由经济部定之。
第一百十八条 (再审查之请求)
公告中之新式样,任何人认有违反第一百十一条至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认有不合第一百十六条之规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备具申请书,附具证件,向专利局提起异议,请求再审查。
第一百十九条 (新式样专利权之范围)
新式样专利权,为专利权人就其指定新式样所使用之物品,专有制造或贩卖之权。
第一百二十条 (新式样专利权范围之例外)
前条之规定,于下列各款情事不适用之:
一 申请前已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但在申请前六个月内,于专利
申请人处,得知其新式样,并经专利申请人声明保留其专利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