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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法

  商标专用期间届满未经延展注册者,商标专用权当然消灭。商标专用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商标专用权人废止营业者。
   二 商标专用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未自该商标专用权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移转注册者。
  第三十四条 (商标名称之保护范围)
  商标名称未载入图样者,不受本法之保护。

第三章 注册

  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之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应指定使用商标之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以申请书向商标主管机关为之。
  商品之分类,于施行细则定之。
  第三十六条 (数类似商标各别申请之注册标准)
  二人以上于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各别申请注册时,应准最先申请者注册;其在同日申请而不能办别先后者,由各申请人协议让归一人专用;不能达成协议时,以抽签方式决定之。
  第三十七条 (不得申请注册之图样)
  商标图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注册:
   一 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国旗、国徽、国玺、军旗、军徽、印信、勋章或外国国旗者。
   二 相同于 国父或国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三 相同或近似于红十字章或其他著名之国际性组织名称、徽记、徽章者。
   四 相同或近似于正字标记或其他国内外同性质验证标记者。
   五 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六 有欺罔公众或致公众误信之虞者。
   七 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标章,使用于同一或同类商品者。
   八 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通用之标章者。
   九 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或展览性质集会之标章或所发给之褒奖牌状者
     。
   十 凡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系表示申请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之说明或表示商品本身习惯上所通用之名称、形状、品质、功用者。
   十一 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团体或全国著名之商号名称或姓名,未得其承诺者。但商号或法人营业范围内之商品,与申请注册之商标所指定之商品非同一或同类者,不在此限。
   十二 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之注册商标,及其注册商标期满失效后未满二年者。但其注册失效前已有二年以上不使用时,不在此限。
   十三 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商标之一部分,而使用于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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