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娱乐节目,系指在营业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 乐器表演人数达二人以上者。
   二 有职业性演唱或表演者。
  第九条 (小规模营业人)
  本法称小规模营业人,指规模狭小,交易零星,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之营业人。
  第十条 (其他免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
  本法称其他经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指下列营业性质特殊之营业人:
   一 理发业。
   二 沐浴业。
   三 计程车业。
   四 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业。

第二章 减免范围

  第十一条 (适用零税率应具备之文件)
  营业人依本法第七条规定适用零税率者,应具备之文件如下:
   一 以货物外销者,为经海关签署之输出许可证、海关核发之出口报单或邮政机关核发之国际包裹执据影本。
   二 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取得外汇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者,为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之外汇证明文件;取得外汇未经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者,为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
   三 依法设立之免税商店销售货物与过境或出境旅客者,为载有过境或出境旅客护照号码之售货单。
   四 销售货物与免税出口区内之外销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园区事业、海关管理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者,为海关核发之视同出口证明文件或各该事业、工厂或仓库签署之统一发票扣抵联。
   五 经营国际间之运输者,为载运国外客货收入清单。
   六 销售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者,为销售契约影本。
   七 销售货物或提供修缮劳务与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者,为海关核发之出口报单、海关核发已交付使用之证明文件或修缮契约影本。
   八 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零税率之免税商店)
  适用本法第七条第三款营业税税率为零之免税商店,以依免税商店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设置者为限。
  前项免税商店应检附核准设置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登记。
  第十三条 (删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