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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税法

   五 自用乘人小汽车。
  营业人专营第八条第一项免税货物或劳务者,其进项税额不得申请退还。
  营业人因兼营第八条第一项免税货物或劳务,或因本法其他规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与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营业税额之计算)
  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捐及商港建设费后之数额,依第十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
  前项货物如系应征货物税之货物,按前项数额加计货物税额后计算营业税额。
  第二节 特种税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 (金融业保险业等营业税额之计算)
  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短期票券业及典当业,就其销售额按第十一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但典当业得依查定之销售额计算之。
  第二十二条 (特种饮食业营业税额之计算)
  第十二条之特种饮食业,就其销售额按同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但主管稽征机关得依查定之销售额计算之。
  第二十三条 (依主管稽征机关查定之销售额依百分之一税率计算之情形)
  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销售农产品之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及其他经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除申请按本章第一节规定计算营业税额并依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者外,就主管稽征机关查定之销售额按第十三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等营业税额之计算及申报缴纳)
  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经营本法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特别规定栏所列非专属本业之销售额部分,得申请依照本章第一节规定计算营业税额,并依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
  依前项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依照本章第一节规定计算营业税额者,经核准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财政部得视小规模营业人之营业性质与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节规定计算营业税额,并依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
  第二十五条 (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扣减)
  依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主管稽征机关应按其进项税额百分之十,在查定税额内扣减。但查定税额未达起征点者,不适用之。
  前项税额百分之十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等之营业税起征点)
  依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销售农产品之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及其他经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其营业税起征点,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条 (准用)
  本章第一节之规定,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外,于依本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准用之。

第五章 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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