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营业人及其他经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其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一。
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及销售农产品之小规模营业人,其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零点一。
前二项小规模营业人,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各业以外之规模狭小,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财政部规定标准而按查定课征营业税之营业人。
第四章 税额计算
第一节 一般税额计算
第十四条 (销项税额之计算)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除本章第二节另有规定外,均应就销售额,分别按第七条或第十条规定计算其销项税额,尾数不满通用货币一元者,按四舍五入计算。
销项税额,指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应收取之营业税额。
第十五条 (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之计算)
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营业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买受人之营业税额,应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之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之。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
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
第十六条 (销售额之计算㈠)
第十四条所定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但本次销售之营业税额不在其内。
前项货物如系应征货物税之货物,其销售额应加计货物税额在内。
第十七条 (销售额之计算㈡)
营业人以较时价显著偏低之价格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无正当理由者,主管稽征机关得依时价认定其销售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之计算㈢)
国际运输事业自中华民国境内载运客货出境者,其销售额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 海运事业:指自中华民国境内承载旅客出境或承运货物出口之全部票价或运费。
二 空运事业:
㈠客运:指自中华民国境内承载旅客至中华民国境外第一站间之票价。
㈡货运:指自中华民国境内承运货物出口之全程运费。但承运货物出口之国际空运事业,如因航线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将承运之货物改由其他国际空运事业之航空器转载者,按承运货物出口国际空运事业实际承运之航程运费计算。
前项第二款第一目所称中华民国境外第一站,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九条 (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情形)
营业人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一 购进之货物或劳务未依规定取得并保存第三十三条所列之凭证者。
二 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但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不在此限。
三 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
四 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