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机关变更时之决算编造)
各机关在年度内有变更者,其决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机关改组者,由改组后之机关一并编造。
二 机关名称更改者,由更改后之机关按名称更改之前后,分别编造。
三 数机关合并为一机关者,在未合并以前各该机关之决算,由合并后之机关代为分别编造。
四 机关之改组、变更致预算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间之决算,由原机关编造。
第十条 (不专属任何机关单位之基金变更时之决算编造)
不专属于任何机关单位之基金,在年度内有变更者,其决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基金改变或其管辖移转者,由改变或移转后主管各该基金之机关一并编造。
二 基金名称更改者,按名称更改之前后,分别编造。
三 数基金合并为一基金者,各该原基金之决算,由合并后之基金主管机关代为分别编造。
四 基金先合并而后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间之决算,由原主管机关编造。
第十一条 (机关或基金于年度终了前结束时之决算)
政府所属机关或基金在年度终了前结束者,该机关或该基金之主管机关应于结束之日办理决算。但汇编决算之机关仍应以之编入其年度之决算。
第十二条 (单位决算)
机关别之单位决算,由各该单位机关编造之。编造时,应按其事实备具执行预算之各表,并附有关执行预算之其他会计报告、执行预算经过之说明、执行施政计划、事业计划绩效之说明及有关之重要统计分析。
特种基金之单位决算,由各该基金之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办理之。
第十三条 (执行预算之各表)
前条执行预算各表依下列规定:
一 按本年度预算编造决算表,应分栏列明下列各数:
㈠本年度预算数。
㈡本年度预算增减数。
㈢本年度收付实现数。
㈣决算时权责发生数。
㈤本年度余绌数。
二 按上年度转入数编造决算表,应分栏列明下列各数:
㈠上年度决算时权责发生转入数,或以前年度未结清数。
㈡本年度减免数。
㈢本年度收付实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