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决算法

台湾决算法


 民国二十七年八月九日国民政府公布三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二条条文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决算之编造、审核及公告,依本法之规定。
  第二条 (决算之办理时期)
  政府之决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为该会计年度之结束期间。
  结束期间内有关出纳整理事务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条 (决算之分类)
  政府之决算,应按其预算分下列各种:
   一 总决算。
   二 单位决算。
   三 单位决算之分决算。
   四 附属单位决算。
   五 附属单位决算之分决算。
  第四条 (岁入、岁出之决算)
  政府每一会计年度岁入及岁出,均应编入其岁入、岁出决算;其上年度报告未及编入决算之收支,应另行补编附入。
  第五条 (岁入、岁出决算之科目门类)
  岁入、岁出决算之科目及其门类,应依照其年度之预算科目门类;如其所入为该年度预算所未列者,应按收入性质另定科目,依其门类列入其决算。
  第六条 (机关单位、基金及货币单位)
  决算所用之机关单位及基金,依预算法之规定;其记载金额之货币单位,依法定预算所列为准。
  第七条 (岁入应收款及岁出应付款之处理)
  决算所列岁入应收款、岁出应付款,经政府催收或通知申请领取,于其年度终了届满五年,而仍未能实现者,可免予编列。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者,应于各该实现年度内,准用适当预算科目办理之。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

  第八条 (决算之编送、查核及综合编造)
  各机关各基金决算之编送、查核及综合编造,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会计法关于会计报告之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