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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算法

   一 原列计划费用因事实需要奉准修订致原列经费不敷时。
   二 原列计划费用因增加业务量致增加经费时。
   三 因应政事临时需要必须增加计划及经费时。
  第六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之经费裁减)
  预算之执行,遇国家发生特殊事故而有裁减经费之必要时,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呈请总统以命令裁减之。
  第六十六条 (以前年度岁入应收款与岁出应付款)
  会计年度结束后,各机关已发生尚未收得之收入,应即转入下年度列为以前年度岁入应收款;其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但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经核准者,得转入下年度列为以前年度岁出应付款。
  第六十七条 (国库剩余之转入下年度)
  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库剩余应即转入下年度。
  第六十八条 (转入下年度之岁出应付款之报由核定期限)
  第六十六条规定转入下年度之岁出应付款,应于会计年度结束期间后十日内,报由主管机关核转行政院核定,分别通知中央主计机关、审计部及财政部。
  第六十九条 (视为结余项目之转账)
  误付透付之金额及依法垫付金额或预付估付之剩余金额,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缴还者,均视为结余,转账加入下年度之岁入。
  第七十条 (继续经费按年分配额之转入支用)
  继续经费之按年分配额,在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经使用部分,得转入下年度支用之。
  建筑、制造或其他工事应在一会计年度内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经费视为继续经费。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

  第七十一条 (得请求提出转加岁出预算情形)
  各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请求提出追加岁出预算:
   一 依法律增加业务或事业致增加经费时。
   二 依法律增设新机关时。
   三 所办事业因重大事故经费超过法定预算时。
   四 依有关法律应补列追加预算者。
  第七十二条 (追加岁出预算经费之平衡)
  前条各款追加岁出预算之经费,应由财政部提出追加岁入预算平衡之。
  第七十三条 (法定岁入短收之筹划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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