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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算法

  第五十六条 (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之编造与核定、备查)
  各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机关,应依其业务情形编造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呈由各该主管机关核定执行并转送中央主计机关、审计部及财政部备查。
  第五十七条 (附属单位预算执行之应变与补办预算)
  附属单位预算之执行。确因市场状况之重大变迁或业务之实际需要,报经行政院核准者,得不受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之限制,仍应补办预算。
  公务机关因其业务附带有事业或营业行为之作业者,该项预算之执行,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五十八条 (总预算内经费之禁止流用与例外)
  总预算内各机关、各政事及计划或业务科目间之经费,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统筹支拨之科目及第一预备金,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条 (各机关之岁出分配预算经费之流用)
  各机关之岁出分配预算,其计划或业务科目之各用途别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经费不足,而他科目有剩余时,应按中央主计机关之规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为用人经费。
  第六十条 (第一预备金之支用办法)
  各机关执行岁出分配预算遇经费有不足时,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转请中央主计机关备案,始得支用第一预备金,并由中央主计机关通知审计部及财政部。
  第六十一条 (预算配合计划执行情形之报告编制与呈报核转)
  各机关应就预算配合计划执行情形,按照中央主计机关之规定编制报告,呈报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计机关、审计部及财政部。
  第六十二条 (派员调查)
  中央主计机关对于各机关执行预算之情形,得视事实需要,随时派员调查之。
  第六十三条 (将已定分配数或以后各期分配数列为准备之情形)
  中央主计机关审核各机关报告,或依前条规定实地调查结果发现该机关未依进度完成预定工作,或原定岁出预算有节减之必要时,得协商其主管机关呈报行政院核定,将其已定分配数或以后各期分配数之一部或全部,列为准备,俟有实际需要,专案核准动支。
  第六十四条 (得动支第二预备金等之情形)
  各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经行政院核准动支第二预备金及其归属科目金额之调整,事后由行政院编具动支数额表,送请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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