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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算法

  总预算案之审议,岁入以拟变更或拟设定之收入为主,审议时应就来源别分别决定之;岁出以拟设定或拟变更之支出为限,审议时应就机关别及政事别分别决定之。
  第四十七条 (特种基金预算之审议方法)
  特种基金预算之审议,在营业基金以业务计划、营业收支、生产成本、资金运用、转投资及重大之建设事业为主;在其他特种基金,以基金运用计划为主。
  第四十八条 (总预算案之议决与公布期限)
  总预算案应于五月底以前由立法院议决,并于六月十五日以前由总统公布之;预算中有应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第四十九条 (一部未经通过之补救办法)
  总预算案之审议,如有一部分未经通过,致总预算全案不能依前条期限完成时,由立法院议定补救办法,通知行政院。
  前项补偿办法,包括总预算未成立前之执行条款及继续完成法定总预算之程序。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

  第五十条 (分配预算之编造)
  各机关应按其法定预算,并依中央主计机关之规定编造岁入、岁出分配预算。
  前项分配预算,应依实施计划按月或按期分配,均于预算实施前为之。
  第五十一条 (分配预算之递转核定)
  各机关分配预算,应递转中央主计机关核定之。
  第五十二条 (分配预算核定之通知)
  前条核定之分配预算,应即由中央主计机关通知财政部及审计部,并将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机关及原编造机关。
  第五十三条 (修改分配预算之程序)
  各机关于分配预算执行期间,如因变更原定实施计划,或调整实施进度及分配数,而有修改分配预算之必要者,其程序准用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第五十四条 (岁入分配预算之执行)
  各机关执行岁入分配预算,应按各月或各期实际收纳数额考核之;其超收应一律解库,不得迳行坐抵或挪移垫用。
  第五十五条 (岁出分配预算之执行)
  各机关执行岁出分配预算,应按月或分期实施计划之完成进度与经费支用之实际状况逐级考核之;其下月或下期之经费不得提前支用,遇有剩余时,除依第六十三条核定列为准备者外,得转入下月或下期继续支用。但以同年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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