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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算法

  第三十八条 (附属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之项目)
  附属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者,在营业基金为盈余之应解库额及亏损之由库拨补额与资产之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在其他特种基金,为由库拨补额或应缴库额。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预算暨附属单位预算之送达与分预算之附送)
  各机关单位预算暨附属单位预算,应分别依照规定期限送达各该主管机关。
  各国营事业机关所属各部门或投资经营之其他事业,其资金独立自行计算盈亏者,应附送各该部门或事业之分预算。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之预算审核与汇转分送)
  各主管机关应审核其主管范围内之岁入、岁出预算及事业预算,加具意见,连同各所属机关以及本机关之单位预算暨附属单位预算,依规定期限,汇转中央主计机关;同时应将整编之岁入预算,分送财政部。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之预算综合编送)
  财政部应就各主管机关所送岁入预算,加具意见,连同本部主管岁入预算,综合编送中央主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中央政府总预算与综计表之编制与呈送)
  中央主计机关将各类岁出预算及财政部综合拟编之岁入预算,汇核整理,编成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并将各附属单位预算,包括营业及非营业者汇案编成综计表,加具说明,连同各附属单位预算,随同总预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会议。
  前项总预算案岁入、岁出未平衡时,应会同财政部提出弥补办法。
  第四十三条 (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等之提交立法院审议)
  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暨附属单位预算及其综计表,经行政院会议决定后,交中央主计机关汇编,由行政院于三月底以前提出立法院审议,并附送施政计划。
  第四十四条 (期限与份数之决定)
  各机关概算、预算之拟编、核转及核定期限以及应行编送之份数,除本法已有规定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

  第四十五条 (审议时应报告事项)
  立法院审议总预算案时,由行政院长,主计长及财政部长列席,分别报告施政计划及岁入、岁出预算编制之经过。
  第四十六条 (总预算案之审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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