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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算法

  称所入者,谓除去重复收帐部分及退还部分之收入。
  称岁入者,谓一会计年度之一切所入,其以前年度之结余,视为本年度之岁入。
  第七条 (费用与岁出之意义)
  称费用者,谓除去重复出帐部分及收回部分之支出。
  称岁出者,谓一会计年度之一切费用,其预算预备金及以前年度之结欠,视为本年度之岁出。
  第八条 (岁入、岁出预算之种类)
  岁入、岁出预算,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资本门。
  岁入,除增加债务与减少资产及收回投资为资本收入应属资本门外,均为经常收入,应列经常门。
  岁出,除减少债务与增置或扩充、改良资产及增加投资为资本支出,应属资本门外,均为经常支出,应列经常门。
  第九条 (办理预算期次)
  政府预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
  第十条 (会计年度与年度名称)
  政府会计年度于每年七月一日开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终了,以次年之中华民国纪元年次为其年度名称。
  第十一条 (应编入预算事项)
  政府岁入及岁出,均应编入其预算。
  第十二条 (岁入之年度划分)
  政府岁入之年度划分如下:
   一 岁入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年度。
   二 岁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缴纳期限者,归入缴纳期开始日所属之年度
     。
   三 岁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缴纳期限者,归入该收取权利发生日所属之年度。
  第十三条 (岁出之年度划分)
  政府岁出之年度划分如下:
   一 岁出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年度。
   二 岁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归入支付期开始日所属之年度
     。
   三 岁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支付期限者,归入该支付义务发生日所属之年度。
  第十四条 (预算之种类)
  预算分下列各种:
   一 总预算。
   二 单位预算。
   三 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四 附属单位预算。
   五 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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