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预算法
民国二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四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四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六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七十九条条文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预算之筹划、编造、审议、成立及执行,依本法之规定。
第二条 (概算、预算案、法定预算、分配预算之定义)
各主管机关依其施政计划初步估计之收支,称概算;预算之未经立法程序者,称预算案;其经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称法定预算;在法定预算范围内,由各机关依法分配实施之计划,称分配预算。
第三条 (各机关与机关单位之意义)
称各机关者,谓中央政府各级机关;称机关单位者,谓本机关及所属机关,无所属机关者,本机关自为一机关单位。
前项本机关为该机关单位之主管机关。
各级机关单位之分级,由中央主计机关定之。
第四条 (基金之意义与种类)
称基金者,谓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现金或其他财产。基金分下列二类:
一 普通基金 岁入之供一般用途者,为普通基金。
二 特种基金 岁入之供特殊用途者,为特种基金,其种类如下:
㈠供营业循环运用者,为营业基金。
㈡依法定或约定之条件,供偿还债本之用者,为偿债基金。
㈢为国内外机关、团体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条件管理或为处分者,为信托基金。
㈣凡经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于营业者,为非营业循环基金。
㈤其他基金,各依用途定其名称。
第五条 (经费之意义与种类)
称经费者,谓依法定用途与条件得支用之金额。经费按其得支用期间分下列三种:
一 岁定经费,以一会计年度为限。
二 继续经费,依设定之条件或期限,分期继续支用。
三 恒久经费,依设定之条件,按年永远支用。
恒久经费之设定、变更或废止,以法律为之。
第六条 (所入与岁入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