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著作权法

  第三十七条 (不予注册及撤销注册)
  著作权或制版权注册之申请有虚伪情事者,应不予注册;于注册后始发现者,应撤销其注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罚则㈠)
  擅自重制他人之著作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其代为重制者亦同。
  销售、出租或意图销售、出租而陈列、持有前项著作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二万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而交付前项著作者亦同。
  第三十九条 (罚则㈡)
  仿制他人著作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权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万元以下罚金;其代为制作者亦同。
  销售、出租或意图销售、出租而陈列、持有前项著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而交付前项著作者亦同。
  第四十条 (罚则㈢)
  以犯前二条之罪之一为常业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一条 (罚则㈣)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之规定者,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二条 (罚则㈤)
  擅自复制业经制版权注册之制版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三条 (罚则㈥)
  违反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四条 (罚则㈦)
  违反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五条 (罚则㈧)
  未经注册之著作或制版物刊有业经注册或其他同义字样者,除由主管机关禁止销售外,科八千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六条 (罚则㈨)
  依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处罚者,其重制物、仿制物、复制物、供犯罪所用之机具、制版、底片、模型等没收之。
  第四十七条 (告诉乃论及例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