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电影著作:指有系统之声音、影像首次直接附着于电影用媒介物之著作。
十六 录影著作:指有系统之声音、影像首次直接附着于录影用媒介物之著作。
十七 摄影著作:指藉科技器械就实体物拍摄所成之著作。但就他人之摄影为再拍摄者不属之。
十八 演讲、演奏、演艺、舞蹈著作:指以声音或动作所为之现场表演。
十九 电脑程式著作:指直接或间接使电脑产生一定结果为目的所组成之指令。
二十 地图著作:指表示地理事项之平面图或立体图及其图集。
二一 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形著作:指器械结构或分解图、电路图或其他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形及其图集著作,附有说明文字者亦同。但制造、操作、营造之手册或说明书不属之。
二二 制版权:指无著作权或著作权期间届满之著作,经制版人整理、排印或就原件影印发行而产生之权利。
二三 重制权:指不变更著作形态而再现其内容之权。如为图形著作,就平面或立体转变成立体或平面者,视同重制。
二四 编辑权:指著作人就其本人著作,享有整理、增删、组合或编排产生著作之权。
二五 翻译权:指著作人就其本人著作,享有以他种文字、符号、语言翻译产生著作之权。
二六 出租权:指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为营利而出租之权。
二七 改作权:指变更原著作之表现形态使其内容再现之权。
二八 公开口述权:指将著作内容口述于公众之权。
二九 公开播送权:指用有线电或无线电或其他方法将著作内容以影像或声音播送于现场以外公众之权。
三十 公开上映权:指用器械装置或其他方法将著作内容以影像再现于现场公众之权。
三一 公开演奏权:指用乐器或其他方法将著作内容以声音再现于现场公众之权。
三二 公开展示权:指将著作原件或其复制物展示于公众之权。
第四条 (享有著作权之著作)
下列著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其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
一 文字著述。
二 语言著述。
三 文字著述之翻译。
四 语言著述之翻译。
五 编辑著作。
六 美术著作。
七 图形著作。
八 音乐著作。
九 电影著作。
十 录音著作。
十一 录影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