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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出版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出售散布或扣押情形)
  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布,必要时,并得予以扣押。
   一 不依第九条或第十六条之规定,呈准登记,而擅自发行出版品者。
   二 出版品违反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者。
   三 出版品之记载,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者。
   四 出版品之记载,违反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情节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记载,违反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者。
  依前项规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经发行人之请求,得于删除禁载或禁令解除时返还之。
  第四十条 (定期停止发行情形)
  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发行:
   一 出版品就应登记事项为不实之陈述而发行者。
   二 不为第十条或第十七条之声请变更登记,而发行出版品者。
   三 出版品之记载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者。
   四 出版品之记载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情节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记载违反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情节重大者。
   六 出版品经依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连续三次警告无效者。
  前项定期停止发行处分,非经行政院新闻局核定不得执行,其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违反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者,得同时扣押其出版品。
  第四十一条 (撤销登记情形)
  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行政院新闻局予以撤销登记:
   一 出版品之记载,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内乱罪、外患罪、情节重大,经依法判决确定者。
   二 出版品之记载,以触犯妨害风化罪为主要内容,经予以三次定期停止发行处分,而继续违反者。
  第四十二条 (没入情形)
  出版品经依法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或予以定期停止发行处分后,仍继续发行者,得没入之。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进口情形)
  国外发行之出版品,有应受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处分之情形者,行政院新闻局得禁止其进口。
  前项违禁进口之出版品,省政府或直辖市政府得扣押之。
  第四十四条 (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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