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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所得税法

  一 海运事业:指自中华民国境内承运出口客货所取得之全部票价或运费。
  二 空运事业:
  (一)客运:指自中华民国境内起站至中华民国境外第一站间之票价。
  (二)货运:指承运货物之全程运费。但载货出口之国际空运事业,如因航线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将承运之货物改由其他国际空运事业之航空器转载者,按该国际空运事业实际载运之航程运费计算。
 前项第二款第一目所称中华民国境外之第一站,由财政部以命令定之。
 *(运输业)所得税一二㈧;(境内分支机构)公司三七一;(营业代理人)所得税一O;(营利事业所得额)所得税二四。
 第二十六条 (国外影片事业所得之计算)
 国外影片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分支机构,经由营业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应以其二分之一为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其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计列。
 *(营业代理人)所得税一O㈡;(营利事业所得额)所得税二四。
 第二十七条 (无进货销货凭证核定价额之标准)
 营利事业之进货未取得进货凭证或未将进货凭证保存,或按址查对不确者,稽征机关得按当年度当地该项货品之最低价格核定其进货成本。
 营利事业之销货未给与他人销货凭证或未将销货凭证存根保存者,稽征机关得按当年度当地该项货品之最高价格核定其销货价格。
 *(营利事业)所得税一一㈡;(凭证)所得税二一;(保存)商会三三;(年度)所得税二三,所得税施二七。
 第二十八条 (制造业耗用原料)
 制造业耗用之原料超过各该业通常水准者,其超过部分非经提出正当理由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不予减除。
 *(制造业)所得税一二㈡。
 第二十九条 (资本利息不得列为费用损失)
 资本之利息为盈余之分配,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资本利润)商会五九。
 第三十条 (借款利息)
 借贷款项之利息其应在本营业年度内负担者准予减除。
 借贷款项约载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时,仍按当地商业银行最高利率核计,但非银行贷款原经稽征机关参酌市场利率核定最高标准者,得从其核定。
 *(借贷)民四七四;(借贷利息)所得税施三三、三四;(法定利率)民二O三;(利率最高标准)所得税施三五。
 第三十一条 (删除)
 第三十一条之一 (删除)
 第三十二条 (薪资列支)
 营利事业职工之薪资、合于下列规定者,得以费用或损失列支:
  一 公司、合作社职工之薪资,经预先决定或约定执行业务之股东、董事、监察人之薪资,经组织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或社员大会预先议决,不论营业盈亏必须支付者。
  二 合伙及独资组织之职工薪资、执行业务之合伙人及资本主之薪资,不论营业盈亏必须支付,且不超过同业通常水准者。
 *(营利事业)所得税一一;(公司)公司一;(合作社)所得税一一㈤;(合伙)民六六七;(同业通常水准)所得税三七。
 第三十三条 (职工退休金准备)
 营利事业定有职工退休办法者,得报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每年度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其数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之百分之四为限。但营利事业股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报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之百分之八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金,并以费用列支。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报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十五限度内,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并以费用列支。
 凡已依前两项规定逐年提列退休金准备、提拨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者,以后职工退休,依规定发给退休金或资遣费时,应尽先由职工退休金准备或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项下支付;不足支付时,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营利事业因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依第七十五条规定计算清算所得时,职工退休金准备之累积余额,应转作当年度收益处理。
 *(营利事业)所得税一一㈡;(年度)所得税二四,所得税施二七。
 第三十四条 (资本支出)
 建筑物、船舶、机械、工具、器具及其他营业上之设备,因扩充换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价值或效能,非两年内所能耗竭者,为资本之增加,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扩充换置改良修理)所得税施四O;(修理)商会五六。
 第三十五条 (灾害损失)
 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灾害损失受有保险赔偿部分,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不可抗力灾害)所得税施四一。
 第三十六条 (自由捐赠)
 营利事业之捐赠,得依下列规定,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
  一 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对各级政府之捐赠,以及经财政部专案核准之捐赠,不受金额限制。
  二 除前款规定之捐赠外,凡对合于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之机关、团体之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百分之十为限。
 *(所得额)所得税施四二。
 第三十七条 (交际应酬费用)
 业务上直接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其经取得确实单据者,得分别依下列之限度,列为费用或损失:
  一 以进货为目的,于进货时所直接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全年进货货价在一千万元以下者,以不超过全年进货货价千分之一点五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全年进货货价千分之二为限。全年进货货价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一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为限。全年进货货价超过五千万元至二亿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五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一为限。全年进货货价超过二亿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二五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五为限。
  二 以销货为目的,于销货时直接所支付交际应酬费用:全年销货货价在一千万元以下者,以不超过全年销货货价千分之四点五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全年销货货价千分之六为限。全年销货货价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三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四为限。全年销货货价超过五千万元至二亿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二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三为限。全年销货货价超过二亿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一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为限。
  三 以运输货物为目的,于运输时直接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全年货运运价在一千万元以下者,以不超过全年货运运价千分之六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全年货运运价千分之七为限。全年货运运价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五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六为限。全年货运运价超过五千万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四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五为限。
  四 以供给劳务或信用为业者,以成立交易为目的,于成立交易时直接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全年营业收益额在三百万元以下者,以不超过全年营业收益额千分之十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全年营业收益额千分之十二为限。全年营业收益额超过三百万元至一千五百万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六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八为限。全年营业收益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者,超过部分所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以不超过千分之四为限;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以不超过千分之六为限。
 公营事业各项交际应酬费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机关分别核定,列入预算。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依前项各款规定列支之交际应酬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
 第三十八条 (不得列为费用损失项目)
 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短估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滞报金怠报金)所得税一O八;(短估金)所得税一O九;(滞纳金)所得税一一二。
 第三十九条 (以往年度亏损扣除之限制)
 以往年度营业之亏损不得列入本年度计算,但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条所称蓝色申报书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征机关查帐核定之前三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年度)所得税二三,所得税施二七;(公司)公司一;(营利事业)所得税一一㈡;(蓝色申报书)所得税七七。
 第四十条 (营业期间不满一年所得额计算方法)
 营业期间不满一年者,应将其所得额按实际营业期间相当全年之比例换算全年所得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全年度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其应纳税额。
 营业期间不满一月者以一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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