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银行法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于储蓄银行准用之。

第五章 专业银行

 第八十七条 (专业银行之设立与指定)
 为便利专业信用之供给,中央主管机关得许可设立专业银行,或指定现有银行,担任该项信用之供给。
 *(中央主管机关)银行一九。
 第八十八条 (专业信用之分类)
 前条所称专业信用,分为下列各类:
  一 工业信用。
  二 农业信用。
  三 输出入信用。
  四 中小企业信用。
  五 不动产信用。
  六 地方性信用。
 第八十九条 (业务范围)
 专业银行得经营之业务项目,由中央主管机关根据其主要任务,并参酌经济发展之需要,就第三条所定范围规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银行一九;(主要任务)银行九一、九二、九四、九六~九八。
 第九十条 (金融债券之发行)
 专业银行以供给中期及长期信用为主要任务者,得准用第八十条之规定,发行金融债券。
 专业银行依前项规定发行金融债券募得之资金,应全部用于其专业之投资及中、长期放款。
 *(中、长期信用)银行五;(金融债券)银行一一。
 第九十一条 (工业银行任务)
 供给工业信用之专业银行为工业银行。
 工业银行以供给工、矿、交通及其他公用事业所需中、长期信用为主要任务。
 工业银行经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得经营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业务。
 *(中、长期信用)银行五;(中央主管机关)银行一九。
 第九十二条 (农业银行任务)
 供给农业信用之专业银行为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以调剂农村金融,及供应农、林、渔、牧之生产及有关事业所需信用为主要任务。
 第九十三条 (农业银行之业务)
 为加强农业信用调节功能,农业银行得透过农会组织吸收农村,资金供应农业信用及办理有关农民家计金融业务。
 第九十四条 (输出入银行任务)
 供给输出入信用之专业银行为输出入银行。
 输出入银行以供给中、长期信用,协助拓展外销及输入国内工业所必需之设备与原料为主要任务。
 *(中、长期信用)银行五。
 第九十五条 (输出入银行之任务)
 输出入银行为便利国内工业所需重要原料之供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得提供业者向国外进行生产重要原料投资所需信用。
 第九十六条 (中小企业银行任务)
 供给中小企业信用专业银行为中小企业银行。
 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暨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
 中小企业之范围,由中央经济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中、长期信用)银行五。
 第九十七条 (不动产信用银行任务)
 供给不动产信用之专业银行为不动产信用银行。
 不动产信用银行以供给土地开发、都市改良、社区发展、道路建设、观光设施及房屋建筑等所需中、长期信用为主要任务。
 *(中、长期信用)银行五。
 第九十八条 (国民银行任务)
 供给地方性信用之专业银行为国民银行。
 国民银行以供给地区发展及当地国民所需短、中期信用为主要任务。
 *(短、中期信用)银行五。
 第九十九条 (国民银行设立区域之划分与放款总额之限制)
 国民银行应分区经营,在同一地区内以设立一家为原则。
 国民银行对每一客户之放款总额,不得超过一定之金额。
 国民银行设立区域之划分,与每户放款总额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银行一九;(罚则)银行一三O②。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第一百条 (定义)
 本法称信托投资公司,谓以受托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经理及运用信托资金与经营信托财产,或以投资中间人之地位,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特定目的投资之金融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之经营管理,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其管理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信托资金)银行一O;(中央主管机关)银行一九。
 第一百零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之业务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 办理中、长期放款。
  二 投资公债、短期票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上市股票。
  三 保证发行公司债券。
  四 办理国内外保证业务。
  五 承销及自营买卖或代客买卖有价证券。
  六 收受、经理及运用各种信托资金。
  七 募集共同信托基金。
  八 受托经管各种财产。
  九 担任债券发行受托人。
  十 担任债券或股票发行签证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