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开会处理事务之必要法定人数,得由董事会订定之,董事名额逾三人时以有三人出席为法定人数不足三人时,以有二人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虽有缺额,所余留任董事仍得执行职务,但名额减少至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之必要法定人数时,留任董事得召集所余董事会议增选董事至原定名额,或召开公司总会议,此外,不得执行其他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得选举董事会议主席,并议定其任期,凡未有选举主席或在原定开会时刻之后五分钟内主席不到场,则出席董事得就出席董事中选举一人任该会议之主席。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得在董事中推定若干人组织分组委员会,酌量将董事赋有职权付托该分组委员会执行之,上述分组委员会行使职权,须遵守董事会规定章程办理。
第四十八条 分组委员会会议,得选任主席一人,凡未有举定主席或在原定开会时刻之后五分钟内主席不到场,则出席委员得就出席委员中选举一人任该会议之主席。
第四十九条 分组委员会得酌量举行会议及延会,如席上发生争议问题,须以出席委员多数表决之,可决与否决两数相等时,主席有多投一表决票之权。
第五十条 董事会或董事分组委员会或代行董事职权之人,举行会议执行一切事务,后来虽发觉出席董事或代行董事职权之人之任命有欠缺或不合资格等事,然其在会议所有行为仍属有效,一若各该人等系依法委任及适合董事资格者。
账目计算书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下列各项,须设置正当簿记,以资记账--本公司一切出纳款项及其收支事项。本公司一切货物之买卖。本公司之资产与负债。
第五十二条 前项簿记须存放本公司注册事务所,或董事会视为适宜之其他地方,并须公开备各董事之随时查阅。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须随时决定时日,地点,条件,规则及程度,以便将本公司计算书,簿记或任何一部,公开备董事以外之股东同人省览,任何股东(董事除外)均无查阅本公司计算书簿记之权,但依法律或由董事会或本公司总会议通过授权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须随时遵照条例第一二二条之规定,造具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对照表及该条所称之报告书,送呈本公司总会议审查。
第五十五条 送呈本公司总会议审查之资产负债对照表(包括依法律规定必要附呈之文件在内),连同审计员报告书誉本各一份,须于本公司会议前至少七日以外,送发与有权收受本公司总会议通知书之人。
审计
第五十六条 须聘任审计师,其职责须遵照条例第一三一条,一三二条及一三三条各规定办理。
通知书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送发通知书与股东,得专差送达,或邮寄与该股东之登记地址(如无登记地址者)则寄发与该股东通告本公司代收通知书之地址。凡邮递通知书,如将夹载该书之函,书列地址,付交邮资,将该函附邮后廿四小时,即视为正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股东在港无登记地址,亦未将在港代收通知书地址通告本公司者,如将该书送发与股东并在政府公报刊发广告,则于刊发广告之日,即视为正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总会议通知书,须依上文规定方法送发与各股东同人,但(如在港无登记地址者)未将在港代收通知书地址通告本公司之股东除外,其他人等无收受总会通知书之权。
附股人姓名住址职业如次--一、约翰钟氏,寓某处,学校教员。二、约翰史美,寓某处,教员。三、谭玛士格连,寓某处,教员。四、约翰谭臣,寓某处,教员。五、哥立威,寓某处,教员。六、安杜老布郎,寓某处,教员。七、凯撒威,寓某处,教员。某年月日见证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号。
丁册 集有股本之担保有限公司组织大纲与组织章程(依条例第十四及三四五条之规定
)
组织大纲
一、本公司命名为“喜伦洒店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注册事务所设于香港。
三、本公司之组织,主旨在于便利游港旅客,供给洒店暨海陆运输,以备旅客居停及游览之需,并经营因实施或促进上述主旨之其他事务。
四、股东同人所负责任系为有限。
五、凡遇本公司举办结束,当时之股东同人或于一年之后仍为股东同人者,须对本公司资产负责摊派,以支付本公司在该股东退出前所成立之债务责任,举办结束之讼费与费用,暨为调整摊派人相互间之权益,但摊派数目,每人不得超过二百元。
六、本公司资本额五十万元,分为五千股,每股一百元。
余等兹遵照本组织大纲之规定愿意组合公司,其姓名住址职业如次--一、约翰钟氏,寓某处,商人,认占二百股。二、约翰史美,寓某处,商人,认占廿五股。三、谭玛士格连,寓某处,商人,认占三十股。四、约翰谭臣,寓某处,商人,认占四十股。五、哥立威,寓某处,商人,认占十五股。六、安度老布郎,寓某处,商人,认占五股。七、凯撒威,寓某处,商人,认占十股。共认占二百三十五股。某年月日见证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号。
公司组织章程
法律汇编第三十二章公司条例附表第一号甲册所载规则应为本公司之组织章程,本公司应适用之。
附股人姓名住址职业如次--一、约翰钟氏,寓某处,商人。二、约翰史美,寓某处,商人,三、谭玛士格连,寓某处,商人。四、约翰谭臣,寓某处,商人。五、哥立威,寓某处,商人。六、安度老布郎,寓某处,商人。七、凯撒威,寓某处,商人。某年月日见证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号。
戊册 集有股本无限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依条例第十四及三四五条之规定)
组织大纲
第一条 本公司命名为“特许专利铅版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注册事务所设于香港。
第三条 本公司之组织,主旨在于经营特许专利法,创制及铸造铅版,由香港约翰史美领取特许专利权者,并经营因实施或促成上述主旨之其他事务。
余等兹遵照本组织大纲之规定愿意组合公司,其姓名住址职业如次--一、约翰钟氏,寓某处,商人,认占三股。二、约翰史美,寓某处,商人,认占二股。三、谭玛士格连,寓某处,商人,认占一股。四、约翰谭臣,寓某处,商人,认占二股。五、哥立威,寓某处,商人,认占二股。六、安度老布郎,寓某处,商人,认占一股。七、阿比尔布郎,寓某处,商人,认占一股。共认十二股。某年月日见证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号。
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资本额二千元,分为二十股每股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