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薛峰、杨忠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戴国文、倪轶敏、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已预交、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王荣仙等诉{杨1X}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新民初字第598号
原告:王荣仙,女,40岁。
原告:陈娟,女,20岁。
原告:陈鹰,女,18岁。
委托代理人
{薛0X},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杨1X},男,33岁。
被告:
{公司2}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5}),住
{地址:0}。
负责人:
{戴3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倪4X},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荣仙、陈娟、陈鹰诉被告
{杨1X}、
{公司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仙及其委托代理人
{薛0X},被告
{杨1X},被告
{公司5}委托代理人
{倪4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3日11时10分许,
{杨1X}驾驶沪C/GT393小型客车与陈祥法驾驶的苏L/JP257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陈祥法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巡警部门责任认定,
{杨1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563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杨1X}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
{公司5}辩称:对于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没有异议,对于事故经过和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荣仙系陈祥法之妻,陈娟、陈鹰系陈祥法之女。2010年12月23日11时10分许,
{杨1X}驾驶沪C/GT393小型客车沿3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江路叉口右转弯时,与陈祥法驾驶沿338省道由西向东直行的苏L/JP257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陈祥法受伤,发生交通事故。陈祥法经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月3日死亡,共用去医疗费75282元。该事故经交巡警部门责任认定,
{杨1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