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机构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区简称+第2×××××××××号
持有营业执照(代码证)的,按营业执照名称
无证的,为实际经营者
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
自然人,身份证姓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或住址)
营业执照地址,居住地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与立案报告一致)
违法事实描写:一是陈述式,适用于前后有因果关系的事件,按事件发生的经过,描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后果;二是列举式,违法事实较多,且之间无因果关系,用归纳法将违法事实总结后分条列举。用叙述性的语言,不能用修辞手法和渲染文字
以上事实有
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归纳证据 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
具体条款项目
的规定。现依据
具体条款项目
的规定,
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收缴、取缔等不要写在此
。
于
年
月
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
卫生局(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