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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上海市×××卫生局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对保存的证据作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与保存决定书相对应)编号:执法类别+[年份]+序号

  当事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     

 日(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致)作出的(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致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填写要简明、准确

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解除保措施 

应当依法没收或销毁的,应当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依法处理

需进一步查实的,应当另行制作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延长保存时间

没收、销毁及继续保存的,不能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另行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当事人收到决定后,应当核对保存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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