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执监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的……(写明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简要写明案件由来)。经审查……(写明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该案依法应当不予执行,但××××人民法院未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第××号(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