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于××××年××月××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 字第×× 号债权文书。
经审查,…… (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证处(××××) ×× 字第×× 号公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