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 (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 ×× 字第×× 号裁决,因×××不履行,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 (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 (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仲裁委员会(××××) ××字第××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经审查核实,决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