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 (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因×××不履行,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 (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 (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