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责令追回财物(票证)通知书
(××××) ×× 执×字第×× –×× 号
××××(写明有关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中,因你(单位)持有(××××) ×× 字第×× 号 …… (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写明财物或票证的名称、数量等内容),于××××年××月××日向你送达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你(单位)却协同被执行人×××将财物(或票证)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后×日内向本院交出财物(或票证) …… (写明财物或票证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逾期不向本院交出财物(或票证),将裁定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